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及其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人员之一,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国家级副职)。
历史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其中用的是“副议长”这一名称。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副委员长”这一名称在宪法中获得确定。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副委员长”这一名称都未作修改。
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副委员长的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副委员长的主要作用是在“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另外副委员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没有规定副委员长的职权。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副委员长的职权进行了修改。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规定,副委员长的人数为“若干人”。
副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1954年宪法每届任期四年)。1982年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自第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第一副委员长一职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现任第一副委员长是王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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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国人大网,2020-2-24
-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简历,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