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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
中文名稱: 公證 外文名稱: Notarization 制度依據: 司法制度、公證制度 主要原則: 真實原則、合法原則等 類別: 法律制度 |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1]
公證制度
由來已久,遠在古代奴隸制的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人 中已經有一種經奴隸主授權、專為辦理其主人法律文書的奴隸,稱為"諾達里"。"諾達里"有"書寫人"的意思。羅馬共和末期,在羅馬法與羅馬訴訟程序的形式主義統治下,羅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種從事擬定文書的法律行為的人為其服務,這樣,在羅馬就有了一種專門從事代書職業的人"達比倫"。他們給予當事人以法律上的幫助,不僅代擬各種法律文書,還簽字作證明。他們具有法律知識,領取國家規定的報酬。這種代書人的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公證制度的起源。
在4世紀,羅馬帝國廣泛流行着宗教公證,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書記,他們的活動從教會組織逐漸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關係範圍里來,與代書人互相競爭。從9世紀到15世紀,隨着皇帝與王公的世俗權力的加強,宗教公證從被限制到最後被剝奪,由國家建立了專門的機構公證處。公證處成為國家機關,公證人代替了代書人,公證人的活動取得了立法的確認。
19世紀初,法國首先頒布了公證人法。其後,比利時、意大利、德國、日本、土耳其等國也都陸續實行公證制度。公證人由私人擔任。他們自己設立公證事務所,在法院監督之下辦理公證行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國規定在沒有公證人的地區,可由司法官員或其他地方官員辦理公證行為,作為私人公證的一種補充。
到20世紀形成了多種多樣的公證組織。法國、德國、英國的公證組織是歐洲公證組織的三種典型形式。
法國公證組織的特徵在於它把可爭議事件的管轄權與非爭議事件的管轄權截然分開,前者是法院的職權,後者是公證處的職權。法國的公證人是共和國總統以命令任命的國家官吏,公證人有自己的社團組織。在法國,凡有公證人參加制定的文書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證文書為根據的金錢請求,不須法院判決即可執行。
德國在1933年法西斯黨取得政權以前,公證是與法院密切結合的,有糾紛的訴訟和非訟事件之間並無嚴格的界限,公證人和監督公證人的法官都可為公證行為。公證人是國家公職人員,在某些場合還可以兼任律師。公證人從屬於審判機關,他們沒有正式的公證社團組織。公證人的活動受所在地區的法院院長監督。
在英國,辦理公證行為不僅是公證員的職權,而且依契約與文書的性質,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也有這項職權。在英國和美國,公證員在法律上只能證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的簽字,或證明並製作已由證人證言證實了的文書。
日本的公證人隸屬於法務局或地方法務局,由法務大臣任命,接受法務大臣和地方法務局長的監督。公證人按照法務大臣指定的地點設置辦事處。法務局在其管轄區域內如無公證人,法務事務官也可執行公證人職務。公證人非經法務大臣許可,不得兼做其他公務或經營商業。日本公證人的權限,是為法律行為及其他"私權"事實製作公證書或對私文書進行"認證"。
在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都有關於公證的立法,辦理公證行為的機關是國家公證處。在未設公證處的居民點,由市、縣、村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辦理立法所規定的公證行為。國家公證工作分別由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司法部以及州、區、市人民代表蘇維埃人民委員會領導。國家公證員不得在其他機關、組織和企業任職,但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設有公證處。
綜合各國公證組織體制,不外三種類型:一是公證機關統一行使公證職能;一是公證機關與法院並行;一是公證機關與地方政府並行。這是基於各個國家的歷史背景和不同國情形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早在1946年的東北解放區,哈爾濱市人民法院於成立的同時,就承辦公證事務。瀋陽、上海兩市解放後,人民法院也先後於1948、1949年辦理證明結婚、離婚、收養子女、委託、合同等項公證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以及後來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建設時期,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加強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國務院決定在大中城市設立公證處,它的主要任務是證明國家機關、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簽訂的加工、訂貨等經濟合同。公證員不僅審查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進行檢查監督,促使合同按約履行。
1958年以後,公證工作一度被削弱,後來幾近取消。1978年,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針指導下,公證工作開始逐步得到恢復與發展,各地陸續重建公證處,特別是隨着國際交往的發展,公民個人發往國外使用的文書要求公證證明的逐漸增多。隨着國家工作重點的轉移,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合同制的推行,需要公證證明的經濟合同很多,這又賦予公證以新的意義。1982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國第一部公證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制度正在逐步完備。
行業現狀
司法部律公司、中國公證協會聯合發布的《中國公證行業業務拓展創新與發展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我國知識產權公證辦證量總體尚小,未到公證業務總量的1%,但呈現大幅增長趨勢,整體發展潛力較大。
報告指出,隨着知識產權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我國知識產權公證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據不完全統計,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至2013年共辦理知識產權公證事項591654件,其中,2013年辦理知識產權公證事項108732件,占當年公證業務總量(11685034件)的0.93%。
從權利類型看,商標權公證辦證量處於第一位,占比過半;專利權、著作權公證基本持平,三大權利類型公證總體呈現2:1:1的發展態勢。
從公證事項來看,知識產權公證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公證事項:主體資格公證,如營業執照公證等;聲明書、授權(委託書)公證,如商標轉讓聲明,授權辦理相關申請手續、登記手續等;合同、協議公證,如商標權轉讓協議;保全證據公證,如侵權證據的固定;保管業務,如文學作品保管;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證。
報告分析,我國知識產權公證發展呈現以下新趨勢:公證服務由線下逐步擴展至線下線上共同開展;由以往被動的保全證據公證變為主動保管證據,公證職能向前延伸,真正體現公證預防性價值;由公證機構單一的執業方式擴展為通過公證信息化執業平台開展執業活動;由傳統的公證機構獨立執業,發展為公證機構與掌握信息技術的公司、科研院所合作,依託外腦支持開展知識產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