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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生1898年-1970年11月12日殁),字旦生,安徽省桐城县南乡史家湾(今属枞阳县)人,中华民国著名法学家 、司法院大法官、立法委员,《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起草人,中国独力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1]
简介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南乡(今枞阳县会宫镇史家湾人),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公馀复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先后出版民法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近千万言,为法学界放一异彩。惜1970年11月12日寅时因胃癌不治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享年七十有三。[2]
生平
史尚宽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故字“旦生”。11岁史尚宽能写文章。15岁时,史尚宽留学日本,先入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学习,后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学习,先后在日本学习9年,最终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秋,史尚宽赴德国柏林大学继续学习法律。在德国学习两年之后,转入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
- 1927年,史尚宽学成归国,历任国立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政治大学教授。1927年4月,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定都南京,著手立法工作。同年6月,设法制局。
- 1928年12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
- 1929年1月,在立法院成立法制委员会,下设“民法起草五人小组”。史尚宽因精于民法学,故历任立法院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民法典起草人等职[1]。他还曾任考试院秘书长。[3]
-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史尚宽于原籍安徽省桐城县当选为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第二次国共内战末期,史尚宽离开中国大陆,来到台湾。他历任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1958年至1967年,任中华民国司法院第二届大法官。他还曾任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务。[3]
- 史尚宽参与了《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的起草及制定。他还积极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3]从1950年代开始,史尚宽经过20年努力,先后写完《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共6册,400多万字,合称《民法全书》[1]。其所编著由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信托法论,至今日(2021年)仍充满先进及独到见解,为台湾信托法的理论及实务界带来重大影响,可谓台湾信托法学先驱及理论之父。
- 1970年11月12日,史尚宽因胃癌病逝,享年73岁。[1]11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今 新北市八里区)米仓村飞雁山墓园。[3]
著作
-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上海世界书局,1934年
- 史尚宽,民法总则释义,汇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9月
- 史尚宽,民法原论总则,大东书局,1947年
- 史尚宽,法学概论
- 史尚宽,法制
- 史尚宽,立法程式及立法技术
- 史尚宽,行政法要旨
- 史尚宽,行政法论,1956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信托法论,商务印书馆,1946年
- 史尚宽,土地法原论,中正书局,1951年
- 史尚宽,债法总论,1954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物权法论,1957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债法各论,1960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亲属法论,1964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继承法论,1966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民法总论,1970年,自行出版[3]
- 史尚宽,民刑法论丛,1973年,自行出版(后人整理)
- 史尚宽,宪法论丛,1973年,自行出版(后人整理)
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