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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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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機關,是指代表統治階級行使統治權力的機關。在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的國家中,議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議會與行使行政權的總統和行使司法權的法院處於制約與平衡的地位。在實行議會制的國家,議會有權控制內閣(行政機關),一般不能干預司法。
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1]
國家職權
我國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1、全國人大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組織體系中屬於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體人民在全國範圍內全面、獨立地行使國家主權或統治權。
2、全國人大的職權: [2]
(1)最高立法權:修改憲法,制定與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權:選舉、決定和任免最高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和有關組成人員。
(3)最高決定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4)最高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最高國家機關的工作。
分類
由於國體、政體不同,各國的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也不同。
在君主專制國家
君主或獨裁者集中掌握國家權力,並通過其軍政官僚機構對國家實行統治與管理。
在資本主義民主制國家
國家權力一般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個部分,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資本主義國家奉行"三權分立"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約與平衡。
在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機關。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家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我國有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從實踐上看,我國也存在着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