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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
圖片來自用友财税教研室

应付款指公共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1][2]

简介

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是公共组织在结算中发生的负债。这部分负债的债务主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因为政府组织除公务外一般不涉及盈利性活动,其购买行为亦是有财政资金作保障,很少会出现应付而未付款项。而非政府组织自身业务活动就带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性,并且在业务之外亦会从事一些经济活动,例如:开办经济实体、提供有偿服务等。这样就会发生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

内容

1、应付帐款

应付帐款,是公共组织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是公共组织的一项流动负债。

2、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在购买商品或劳务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方式下,公共组织为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诺在某一日期将款付给收款人,商业承兑汇票是购货方承诺在某一日期将款付给收款人。在未到付款日期前,商业汇票是公共组织的一项流动负债。

3、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了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之外,公共组织应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水电费、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存入保证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付投资者的收益等。

应付款项的管理

1、应付帐款的管理

(1)设置“应付帐款”帐户,按照对方单位提供的发票、入库单等会计凭证及时作帐务处理。

(2)关于入帐时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货物和发票帐单等同时到达购货方,则待货物验收入库后,按发票帐单登记应付帐款;如果货物与发票帐单不是同时到达,一般在月份终了时将所购物资的应付债务估计入帐。

2、应付票据的管理

(1)设置“应付票据”帐户,根据对方单位提供的发票和本单位开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存根等会计凭证,及时作有关帐务处理。

(2)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3)应在票据承兑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以确保银行能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4)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到期无能力支付,在到期日未签发新的票据时,应将这笔应付票据转作应付帐款处理。

(5)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如果到期无能力支付,而对方又已将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则由银行代为扣款或作逾期借款处理。

3、其他应付款的管理

统一设置“其他应付款”帐户,将所有的其他应付款项根据相关凭证及时作帐务处理。

综上所述,公共组织的所有应付款项,均应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结算,不应拖欠,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加重本单位的利息负担,影响正常业务活动;另一方面可保证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

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难以避免债权、债务的发生。有债权存在就有损失风险,有债务在身就有成为收益可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律实行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纳税人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还必须依法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坏账准备部分直接进入管理费用),之所以计提坏账准备已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而冲减坏账准备又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认可,是因为坏账损失影响以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计提坏账准备金时要进入“管理费用”,相应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等如果已经进行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应确认为纳税人的财产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

具体内容

与此同时,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纳税人对坏账损失负举证的责任,要求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应证据,其证据具体包括: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对同一个纳税人来说,应收款项是其债权,应付款项是其债务。根据“对等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应收款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因对方即债权人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将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对方;

二是因债务人自身原因未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已超过3年,并且对方已经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对后一种情况,对方是否已将应收款项依法进行了税前扣除?作为应付款方是不可能向债权方索取已作为坏账损失的证据,纳税人在对方未确认放弃债权的情况下也不能对应付款项随意进行“销号”,税法上也不应当要求纳税人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自行纳税调整。所以,举证的责任应当在于税务机关。只有税务机关才可以根据债权方税务机关是否批准扣除,从而作出是否应当作纳税调整。而对前者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对纳税人应付款项在以下情况下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并且债权人已经清算完毕无需支付对方的款项;对尚未清算或虽已清算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就不能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

二、债权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确实无支付对象的;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四、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胜诉而无须支付的款项。

融资

财务部门也能采取更具战略性的应付融资计划,行动上更具战略意义,使供应商通过加快集资并且将支付职能外包给银行的方法,更好地控制他们的现金流。虽然可以选择向银行贴现发票,一些供应商将能够利用企业相对较高信用等级来达到较低体现率的流动性。其他供应商可以使用这一融资工具,巩固在全球开发票,获得更透明的支付,并加速解决有争议的发票。财务部门可以使用成功的程序验收,通过与供应商谈判洽谈条款的扩展来改善企业的DPO。

供应商融资计划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与供应商合作,也为企业减少了来自供应商的流动性风险。一些供应商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欧洲,过去依赖保险,信用证,来对营运资金进行融资。然而,金融市场上最近的变化已经降低了信用保险的可用性。此外,由于开放性支付账户不断增长的趋势,利用信用证融资也在下降。所以,财务部门通过使用该计划为业务操作增加战略价值,从而为处于挑战地区的供应商增加流动性和稳定性。

该计划的成功实施需要高级管理人员,明确的供应商营销策略和精心挑选的银行合作伙伴这三方面的支持。虽然任何大型企业会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极大帮助和支持,但供应商融资计划需要强有力的支持来消除企业的孤岛问题。财务部门在领带该项目的同时,需要明确定义AP,IT,法律,会计和采购部门的角色以及与他们的协调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