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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Petitioner)是指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也可稱為原告(Plaintiff)。[1]
申請人(Petitioner)通常適用於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如離婚以及其它家庭法案件。[2]
基本信息
在商標法里: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後擴大了商標權的主體範圍,賦予了國內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權利,取消了過去對經營範圍及藥品、煙草、報刊雜誌商標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時允許共有商標註冊申請。
分類
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按所屬國可以分為兩種:國內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
國內申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稱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權利申請商標註冊;當然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則》中「法人」的定義是這樣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
外國申請人
根據《商標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按照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對於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申請手續時視同國內申請人;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則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有一點需要注意,儘管商標法中只提到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但實踐中,外國其他組織同樣可以申請。
共同申請人
除了單一申請人外,根據《商標法》第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共同申請人中可以全部是國內申請人或全部國外申請人,也可以既有國內申請人,也有國外申請人。
實踐中,在我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和辦理其它相關事項,辦理手續的,港澳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申請人是參照「外國申請人」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