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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是200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立民。

该书内容包括版权专题、专利权专题、商标权专题、综合研究及知识产权[1]管理等方面,并结合案例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成长历程,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在各类法律体系和管理方面的运用。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讲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比以往更重视知识产权法的建设,这一法制建设驶入了快车道,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其中包括:《商标法[2](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等等。同时,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适用的需要,一方面,对其中某些不适时的规定作了修订,如对《商标法》在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对《专利法》也在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另一方面,又对它们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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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系由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推出的知识产权法专业论丛,计划每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两卷,每卷约30万字,本书为第4卷。《知识产权法研究》设立的栏目有:焦点评论、理论前沿、专题研究、调查分析、域外法制、学界动态、判案评论、新人新作等。

文摘

版权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这条规定可以看做是我国承认多重保护的一个例子。事实上,根据上述条文的解释,只要外观设计权人在市场上销售含有该外观设计的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就构成准确意义上的双重保护。@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双重保护似乎并不反对。前文所提及的老干妈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产品都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原告针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进行起诉。法院认为,权利人请求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与专利权属于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被告产品虽然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仍与原告公司同类产品相近似,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因此亦构成侵权,被告以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不构成对原告公司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可见,在该案中,法院似并不反对双重保护。在好孩子集团有限公司诉纪龙喜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③中,原告于2001年1月15日提出“儿童自行车(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年5月11日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该专利申请文件所附照片上的童车亦采用上述装潢图案。法院认为,原告生产的好孩子136系列“小帅豹”童车应属知名商品。原告从被告陆和公司处购得的“小聪豹”童车是由童车厂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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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