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私有財產 |
中文名稱: 私有財產 外文名稱: private property 屬性: 財產的一種形式 |
私有財產是財產的一種形式。在英美法系中,私有財產可能也被叫做"所有物" (chattels)。
區別於英語中的 real property 或 real estate。歐陸法系中,私有財產則通常被稱作"流動資產" (movable property) 或"可動產/動產" (movables),即此資產的任何產權都具有可轉移性。這一用語,區別於"不動資產" (immovable property) 或"不動產" (immovables),如土地和建築物。[1]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範圍解釋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私有財產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切實保護他們通過辛勤勞動積累的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指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依法保護私有合法財產,既是憲法的規定和黨的主張,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願望和迫切要求。完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確私有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依據憲法的精神,參照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本條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所有權的主體--私人
這裡的"私人"是對國家、集體相對應的物權主體,不但包括我國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合法取得財產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等非公有制企業。
(二)私有財產的範圍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本條根據上述規定,列舉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見、最重要的幾類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1.收入。是指人們從事各種勞動獲得的貨幣收入或者有價物。主要包括:(1)工資。指定期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等;(2)從事智力創造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物質權利,如稿費、專利轉讓費、講課費、諮詢費、演出費等;(3)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4)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所得;(5)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6)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7)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收入、從事承包土地所獲得的收益等。
2.房屋。房屋是我國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包括依法購買的城鎮住宅,也包括在農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鋪、廠房等建築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規定,房屋僅指在土地上的建築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鎮房屋占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私人可以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
3.生活用品。是指用於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電器、私人汽車、家具和其他用品。
4.生產工具和原材料。生產工具是指人們在進行生產活動時所使用的器具,如機器設備、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原材料是指生產產品所需的物質基礎材料,如礦石、木材、鋼鐵等。生產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生產所必需的基礎物質。
5.除上述外,私人財產還包括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如圖書、個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三)合法
這裡必須強調的是,私人只能對其合法獲得的財產才能享有所有權,換句話說,物權法和其他法律只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權,對貪污、侵占、搶奪、詐騙、盜竊、走私等方式非法獲取的財產,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行為人還要依法承擔沒收、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來源
- ↑ 私有財產的本質_勞動道客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