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返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稅收返還,指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 中央財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淨上劃中央收入實行基數返還。國家對人民的稅收返還。我國的政策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雖然不能直接歸還給每個具體的納稅人,但具有整體的返還性。
賬務處理
舊準則按照稅務部門的返回稅的類型,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1、增值稅 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消費稅 (1)企業收到先征後返還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2)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按規定先征後退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帳款」(其他企業)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帳款」科目。 (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退消費稅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出口退稅」(其他企業)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公司)、「商品銷售成本」(其他企業)科目;收到退回的稅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3、營業稅 企業收到退回的營業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為了扶持發展中小企業,同時推動彭水地方財政收入,加強入駐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彭水工業園中小企業孵化園發展註冊型經濟。特點:企業保持現有的經營模式和經營地址不變,通過我們的納稅籌劃方案就可以在主城區享受到彭水的優惠政策; 針對入園企業的營業稅:根據企業納稅總額的30%-50%給予地方財政扶持獎勵(稅收返還)。
4、企業所得稅 公司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應當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在企業所得方面,彭水工業園中小企業孵化園給予入園企業按地方財政所得的60%給予獎勵,每季度獎勵一次。 [1]
5、附加稅 附加稅中有:城建稅:7%、地方教育附加稅:2%、教育附加稅:3% 在彭水縣企業所繳納的附加稅:城建稅:5%;地方教育附加稅:2%;教育附加稅:3% 新準則並無區分稅目稅種,僅劃分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貨幣性資產補助和非貨幣性資產補助。
金額 貨幣性資產形式的政府補助,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非貨幣性資產形式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科目. 與資產相關的補助,在取得時計入遞延收益,按照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間開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分攤轉入營業外收入。壽命期內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該將剩餘遞延收益一次轉入營業外收入。 與收益相關的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計入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定義
1.稅收返還有兩方面的含義: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中央的稅收返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轉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經常性收入返還。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後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情況,合理確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淨上劃的收入數額,並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保證1993年地方既得財力。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國發{1994}47號,國務院決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 2.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後,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中石油、中石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屬中央收入外,其餘絕大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全部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為5:5,2003年以來為6:4。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劃分辦法是:中央在豫企業和跨省經營、集中匯繳企業所得稅及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金融證券、保險、信託、信用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跨省轄市經營的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央單位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全部作為省級收入;省與市縣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分別按省、市股份和投資比重劃分為省級收入和市縣收入;市縣與中央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市縣收入;除上述外,市縣企業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均為市縣收入。 3.2004年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改為中央和地方分擔。財政部根據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稅情況,核定各地出口退稅基數,基數內退稅全部由中央負擔,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擔。2005年,分擔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為按92.5:7.5比例分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