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簡稱水保局)為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三級機關,1961年4月11日成立時為臺灣省政府機構。
負責台灣的水土保持、農村再生、山坡地監督與管理、土石流警戒發布等工作。也是《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法規的主管機關,民國106年度重要計畫包含整體性治山防災、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農村再生基金等。
目录
歷史
- 1959年八七水災後,台灣省政府即成立「台灣省山地農牧資源開發計畫委員會」,進行籌劃山地農牧資源開發、保育專責單位。
- 1961年4月11日,在今址成立「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屬省屬三級機關[1]。
- 1969年,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擬訂計畫,將於高屏地區發展養兔事業,預定每年產兔500萬隻[2]。
- 1989年12月5日,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
- 1999年7月1日,水土保持局隨著精省改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2004年1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裁撤,原林業處掌理的《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事項移交水土保持局辦理。
- 2007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公布施行。
- 2011年4月13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原臺灣省政府水土保持局)」於中興新村的省府建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歷史建築。
- 未來,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組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後,整併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礦業司和礦務局為「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專責台灣的水土保持、地質探勘、礦產資源開發、土石流警戒發布等工作,也是水土保持法、地質法、礦業法和土石採取法等法規的主管機關。而農村再生業務相關單位將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整合升格為「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
組織
- 局長
- 副局長
- 副局長
- 主任秘書
內部單位
- 綜合企劃組
- 保育治理組
- 農村建設組
- 監測管理組
- 土石流防災中心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附屬機關
各分局下設規劃、治理、保育推廣、農村營造等4個業務課及行政室、會計室、人事機構(人事管理員)等單位。
- 臺北分局
- 臺中分局
- 南投分局
- 臺南分局
- 臺東分局
- 花蓮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