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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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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育法(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基于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1]
各地情况
台湾
-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地方为各县市政府的农业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自1988年11月8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澳大利亚
- 曾在1950年,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而后在1999年以《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取代它。
参考文献
- ↑ 食用保育类野生动物,违法之馀恐致病,agriharv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