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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是指有機體(包括人類與其他動物)的動作、行動方式,以及對所處環境與其他生物體或物體的一種反應。詞性為中性。在生物適應環境上,行為有很重要的意義,有助於避免受到負面的環境因素所影響。在人類或其他群居動物的社會裡,有一些行為是不被接受的。
生物學的行為
對動物而言,行為可以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可以是自願也可以是非自願的。而且是受到內分泌系統與神經系統的控制。一般認為行為的複雜度和生物體神經系統的複雜度有關。若生物體的神經系統越複雜,越有可能學習新反應,調整其行為。或者出現突發性改變行為。
植物和細菌可以因外界影響因子而活動,像是藍綠藻的趨光作用。高等植物沒有移動的能力,但仍有依外界的變化的行為。例如依日夜的變化而開花、葉向光性,甚至食蟲植物還可以捕捉昆蟲。
行為是生物個體或群體面對內在或外在刺激後的協調響應,可能是行動或是不行動[2]。
行為可分為兩類:先天行為、學習行為。
法學觀點
法律上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4]
按法理學觀點,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4]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系有人格表現的行為,即「心理/精神現象」的行為;亦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系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單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反應、絕對強制下的行為、因病抽搐之動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