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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鑑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鑑定,並作為賠償標準的行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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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鑑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鑑定,並作為賠償的標準。

受害人在申請 傷殘鑑定時,應當同時提出 「三期鑑定」的申請,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 有了法醫出具的 「三期鑑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 誤工費、 護理費和 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鑑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準之一。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 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鑑定。在法律實務中如果侵害人對醫生的病假單提出異議的,法院通常會要求通過三期鑑定來確定最後的賠償標準。

費用

三期鑑定的費用:   三期鑑定的費用由申請人先墊付,最後由責任方出(按責任比例承擔)。

三期鑑定在廣東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蘇較為普遍,一般均用在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方面。

三期鑑定是根據病歷、出院小結等醫療資料做出的,所以在醫療期間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這些材料,同時受害人也應提醒醫生在這些醫療資料上如實填寫具體的病情。

申請

三期鑑定的申請:   申請三期鑑定的,一般是在傷情比較穩定的情況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請 傷殘鑑定時,應當同時提出「三期鑑定」的申請,即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司法鑑定,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三期必須同時鑑定,不得分開再進行。達不到傷殘等級,也可以有三期鑑定。沒有傷殘不等於不需要誤工、護理、營養的時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