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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警备制是指总督府在统治初期,采取的一种警备制度。总督府依治安情况,将台湾全岛划分为危险、不稳、平静三种区块。危险区块派遣军队驻守,不稳区块由宪兵守备,平静区块由警察负责。但是此制度并未对日据时期初期的武装游击抗日发挥太大效果,总督府随即改采镇抚兼施的策略,而宪兵主要职务改为讨伐“土匪”(指抗日民众)。

历史背景

三段警备法,1897年台湾日据时期于台湾实施之特别法[1],该法制定实施者为台湾总督乃木希典

1895年,日本及其政府开始治理台湾,但直至始政两年后的1897年,台湾各地治安状况仍未能完全绥靖,三段警备法之制定实施,即为有效改善台湾治安所设定。

因为六三法授与台湾总督自行于台湾订定特别法之权利,因此三段警备法并毋须经日本国会通过。而根据三段警备法实施的三段警备制,主要目的为压制台湾自1895年就不间断的武装抗日活动,也属于保甲制度之一。

历史由来

日本占领台湾初期,第三任总督乃木希典上任后,于1897年6月提出所谓“三段警备法”[2],把全岛划分为3个地域,分别警备。一等地是“武装反抗最为厉害的山地地带”,由军队及宪兵警备;三等地是“抗日扰乱较少的平地街庄”,由警察警备;二等地是“介在两区域的中间地带”,由宪兵及警察共同戒备。同时,在总督府内撤销军务〖JP3〗局,增设民政局,作为最高警政机关;另设地方警察署代替宪兵,组织保甲制度,作为警察制度的辅助。

“三段警备法”的实施,实现了由“军警察 ”到“官警察”的转变。三段警备制度的推行,虽然把散在平地村庄的抗日力量赶入内山,然而军队要封锁内山,须将兵力分散各地配置,从而无法发挥军队的集团行动,所以实施后的效果极微。而且二、三等地间的警察事务,本分由宪兵、警察平等掌管,但双方往往惹起权限争执而变得消极,这间隙遂为台湾抗日义民所利用。因此,这一制度只实行了一年多的时间便被废除了。

着眼点为有效改善台湾治安的三段警备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据台湾治安现况,画分为一等区、二等区,及三等区共三区域。

一等区为反日或抗日分子活动最活跃的台湾山区,也属于治安状况恶劣者。划分一等区者,其治安维持由日本军队组成的台湾守备混成旅团负责。

二等区为介于一、三等区中间的灰色地带,该区域由日本宪兵负责警备。

三等区为平埔族或汉人居住的平地街庄,由日本警察官吏负责治安警备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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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