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四年,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概况
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促进生产力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会恪守诚信原则,通过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达到行业自律[1]。协会先后被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上海市经委、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家具协会评为先进行业协会。
《上海家具》是协会主办的内部刊物。它是协会的喉舌.栏目有法规导向、行业动态、管理知识、宣传典型、市场分析、家具人生、家具文化、热点聚焦、消费指南、展会评述以及国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 协会为会员单位主要有如下服务内容:
(一) 传递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 赠送全年度《上海家具》刊物,行业专业信息等资料;
(三) 在我协会互联网站上可发布产销信息;
(四) 为社会采购及广大用户优先推荐会员企业产品;
(五) 组团出国,参观展览会,考察市场;(六) 优先参加我协会组织的行业内外以及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七) 参加名优产品评选、名牌产品推荐、行业培训、产品推广、促销经营活动等;(八) 颁发会员证书,制作会员单位铜牌;(九) 编入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通讯录;(十) 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等。
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授权委托的家具行业的工商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2]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企业营业照(付本)复印件,均可加入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SHF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家具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劫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企业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 参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六) 对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七) 举办和参与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规范培育本市专业市场,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推动行业经济发展。
(八)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组织实施职称评定,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十一) 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四技服务、中介咨询、对外合作交流及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提请下一次理事会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依法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会员无故一年不交会费,协会停止对其服务。二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退回会员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参考文献
- ↑ 行业“内卷”和行业自律 ,搜狐,2021-09-07
- ↑ 行业协会相关知识,我来给您普及,搜狐,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