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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宣傳費是個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1.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發布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2.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的區別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不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