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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是中国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技、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联系我国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营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营养学会始创于1945年,1950年并入中国生理学会,1981年复会成立中国生理科学会营养学会。1985年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批准成立中国营养学会(一级学会)。1984年加入国际营养科学联合会(IUNS),1985年加入亚洲营养学会联合会(FANS)。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营养学会
外文名称
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
性质
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发展简史
中国营养学会始创于1945年,1950年并入中国生理学会,1981年复会成立中国生理科学会营养学会。1985年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批准成立中国营养学会(一级学会)。1984年加入国际营养科学联合会(IUNS),1985年加入亚洲营养学会联合会(FANS)。
创始人
郑集教授是著名营养学家,是我国现代营养学创始人,也是中国营养学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他为我国营养学的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做出了卓越贡献,在百岁高龄时还坚持每天到办公室工作几个小时,以本人营养健康实践为科技人员树立了杰出的榜样。
2009年是郑集教授110岁华诞,为了表示对这位世界上最长寿的教授的祝贺,中国营养学会特举办"郑集教授110岁华诞庆祝会暨营养与长寿学术研讨会"。会议播放了郑集教授生活工作的录像资料,举行庆祝仪式并邀请马凤楼等营养学家介绍郑集教授的营养健身之道以及老年营养研究进展。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中国营养学会的宗旨为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中国营养学会主要业务范围为: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普工作;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依法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及网络宣传材料;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依法开展奖励表彰、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
主要职责
中国营养学会通过组织编写学术著作、举办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等方式促进国际、国内营养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学会还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普及营养知识,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达到平衡膳食,促进身体健康。中国营养学会专家根据中国人的膳食特点提出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宝塔》,2007年修订后加大宣传力度。2008年学会又编写了《营养科普系列丛书》(10册),科学而平实的语言使普通百姓能够更好的理解营养知识。学会还通过举办营养科普知识讲座、开通专家咨询热线、与报刊杂志电台合作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营养科普知识。中国营养学会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主要介绍学会学术活动动向,工作动态,科普知识,是专业人士及普通百姓获取营养知识的重要窗口。
中国营养学会推出了我国第一部《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Chinese DRIs)以及我国首部营养科学专著《中国营养科学全书》,2004年中国营养学会设立了"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一次奖励在营养科学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国营养学会还受政府委托,组织参与国家有关营养方针政策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例如,接受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委托,参与起草《2001-2010年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接受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委托,承担《国民营养条例》的起草工作;接受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委托,参与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公共营养师》编写工作。
"改善全民营养,促进人民健康"是中国营养学会和全体中国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奋斗目标。
编纂书籍
在复会的20年多年间,中国营养学会召开了多次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开展全国性科普活动。1997年中国营养学会专家结合中国 人的膳食特点提出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宝塔》;2000年中国营养学会推出了我国第一部DRIs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Chinese DRIs); 2004年10月份出版了中国营养学会联合近百位营养学家编著的我国首部营养科学专著《中国营养科学全书》。
筹措基金
2003年中国营养学会与巨人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了"中国营养学会营养科研基金" ,以首期五年总资助金额1000万元的力度支持营养学领域的科学研究。该基金资助和鼓励以下领域的研究:维生素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研究;矿物质特别是微量元素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研究;植物化学物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研究。研究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立论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研究内容要紧密结合中国居民的营养和健康问题,研究结果应具有科学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通过这一公益性的科研资助活动以期促进我国营养科学事业的发展。
2004年中国营养学会设立了"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营养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科普活动
中国营养学会在中国科协等上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全国开展了多项科普活动:举办营养科普知识讲座、开通专家咨询热线、在报刊杂志上设专栏宣传营养科普知识等。2005年"中国营养学会科普基金"已正式启动,首期宣传膳食营养平衡的公益广告已在中央电视台1频道播出。
培训认证
中国营养学会受中国科协委托,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培训与认证工作已经在全国27个省市同时开展。
接受国务院法制办及卫生部委托,承担《国民营养条例》的起草工作。中国科协也批准中国营养学会开展营养师技术资格的认证试点工作。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中国营养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为中国营养科研单位、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医学院校营养领域专家,均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下设秘书处、10个工作委员会、2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12个专业分会,现有会员20000余名。
理事成员
事长:程义勇
副理事长:翟凤英(常务)郭俊生苏宜香严卫星杨月欣
秘书长:贾健斌
副秘书长:蒋与刚 常翠青 徐 筠
名誉理事长:沈治平陈春明王陇德葛可佑
荣誉理事:殷大奎潘蓓蕾赵同刚郑 集 金大勋陈学存何志谦顾景范陈孝曙李珏声赵法伋柳启沛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营养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千厂千会协作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
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5. 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
(五)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