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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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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1]
征稿通知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内容解读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在一般惩戒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在较重惩戒方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措施教育惩戒。
在严重惩戒方面,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能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能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能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能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为“教育惩戒”立规
参考文献
- ↑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12-1].
- ↑ 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