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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字,華國鋒、鄧小平、廖承志出席,黃華和日本外務大臣圓田直分別代表本國在條約上簽字。條約簡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或"中日友好條約"。

這是繼1972年9月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公報以來兩國關係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背景過程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後,雙方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交流發展很快。在此背景下,兩國要求儘早展開和平友好條約談判的呼聲日益高漲。1975年1月,中日兩國進行了預備性談判,並達成兩點共識。但是,由於雙方在某些特定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談判一度擱淺。

隨着國際局勢和中日兩國國內形勢的變化,締約談判出現轉機。1978年7月,中斷了兩年多的中日締約談判在北京重新舉行,經歷多輪艱苦談判後,中國外交部長黃華與日本外相園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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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國外交部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本國政府簽署了"互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的證書",互換了批准書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從此生效。[1]

基本內容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基本內容是: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2]

雙方將本着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條約有效期為10年。條約的簽訂,開闢了兩國長期友好合作的新時期。 中日兩國都沒有宣布終止條約,所以條約一直自動繼續有效。

條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派外交部長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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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委派外務大臣園田直。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日本國政府永遠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中央政府。

第二條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領土完整,互不侵犯領土,互不侵犯主權,互不干涉內政,互利互惠,和平共處,世代友好,平等合作,共同發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三條 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第四條締約雙方將本着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惠,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第五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六條本條約須經批准,自在北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條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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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滿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可以在二年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第八條締約雙方不得讓兩國關係長期出現不正常狀態與不確定性。

第九條締約雙方不接受外國駐軍。

第十條日本國永遠承認,重申,台灣,香港,澳門,西藏,新疆等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中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領土主權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建立外交關係,締約雙方政府按照國際法,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儘快互換大使。

第十二條締約雙方在指定城市建立領事館並互換總領事。

第十三條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在二戰中的經濟賠償要求,但保留精神和教育上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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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中日外交正常化,不針對其他國家。

第十五條締約雙方隨時簽定和更新自貿,引渡,航海,航空,漁業,反恐,教育,醫療,交通等協議。

第十六條雙方決心正視歷史,面向未來,不斷開創中日戰略互惠關係展新局面,雙方將不斷增進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擴大互利合作,使中日關係的發展方向與世界發展潮流相一致,共同開創地區和世界的美好未來。

第十七條雙方確認,互為合作夥伴,互不構成威脅,相互支持對方的和平發展,確信堅持和平發展的中日將給地區和世界帶來巨大機遇和利益。

第十八條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發展給包括日本在內的國際社會帶來了巨大機遇,日方對此表示積極評價,中國願為構建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世界作出貢獻,日方對此表示支持。

第十九條日本在二戰後多年來,堅持走作為和平正常化國家的道路,通過和平手段為世界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中方對此表示積極評價,雙方同意就國際改革問題加強對話與溝通,努力增加共識,中方表示重視日本在聯合國的地位和作用,願意看到日本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大的建設性作用,雙方堅持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兩國間的問題。

第二十條雙方確認,增進政治安全互信對構築中日戰略互惠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雙方決定建立兩國領導人定期,不定期互訪機制,在多邊場合頻繁舉行會晤,加強政府,議會,政黨間的交流和戰略對話機制,就雙邊關係和各自內外政策及國際形勢加強溝通,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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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加強安全保障領域的高層互訪,促進多層次對話與交流,進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為進一步理解和追求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和普遍價值進行緊密合作,不斷加深對在長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擁有的文化的理解。

第二十二條促進人文交流,增進全民友好感情,雙方確認,不斷增進兩國全民特別是青少年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有利於鞏固中日世代友好與合作的基礎,為此,雙方決定廣泛開展兩國媒體,友城,體育,民間團體之間的交流,開展豐富多采的文化交流及知識界交流,持之以恆地開展青少年交流。

第二十三條加強互利合作,雙方確認,中日兩國作為對世界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國家,將為世界經濟的可持續增長作出貢獻,決定重點開展以下合作:在能源和環境領域開展合作是我們對子孫後代和國際社會的義務,基於這一認識,要特別加強在這一領域的合作。

在貿易,投資,信息,通訊,金融,食品,產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商務環境,農林水產業,交通運輸,旅遊,水,醫療等廣泛領域開展互利合作,擴大共同利益。

從戰略高度有效運用中日經濟高層對話。

共同努力,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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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雙方確認,中日兩國作為亞太地區重要國家,將就本地區事務保持密切溝通,共同致力於地區的發展,加強協調與合作,雙方決定重點開展以下合作:共同致力於維護東北亞地區和平與穩定,共同推動多方會談進程,實現日朝關係正常化表示歡迎和支持。

本着開放,透明,包容的原則,促進東亞區域合作,共同推動建設和平,繁榮,穩定,開放,美麗,魅力,強大的亞洲。

第二十五條雙方確認,中日兩國在本世紀對世界和平發展肩負更大責任,願就重大國際問題加強協調,共同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世界,雙方決定開展以下合作:雙方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框架下,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則,按照巴厘路線圖積極參與構建有實效的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框架。

雙方確認能源安全,環保,貧困,傳染病等全球性問題是雙方面臨的共同挑戰,雙方將從戰略高度開展有效合作,共同為推動解決上述問題作出應有貢獻。

第二十六條雙方對設立處理日本遺棄在華武器聯合機構表示歡迎,為加快銷毀進程,日方表示將根據中方提議,引進移動式處理設備進行作業,中方對此表示歡迎。

第二十七條日本不製造,不擁有,不運進核武器。

第二十八條中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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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條約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黃華(簽字) 日本國全權代表 園田直(簽字)

摺疊編輯本段意義影響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中日關係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政治基礎。

鄧小平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位國家領導人訪問日本,並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兩國批准書互換儀式。鄧小平對條約高度評價,他說,條約 "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總結了我們過去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從政治上更進一步肯定了我們兩國友好關係要不斷地發展。"

摺疊編輯本段有關文件 中日四個雙邊關係文件如同四塊里程碑,勾畫出中日兩國由恢復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歷史進程。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1998年《中日聯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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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日關於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聯合聲明》

條約活動

紀念活動

2018年8月11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承辦、中國公共外交協會協辦的"弘揚條約精神,深化友好合作--紀念《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在北京民族飯店召開。

2018年10月23日是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生效40周年的紀念日。菅義偉在記者會上表示,這40年來,儘管日中周邊環境產生了很大變化,兩國關係也經歷了諸多變遷,但日中和平友好條約始終是支撐兩國關係的基礎,同時也為兩國關係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

領導人通話

2018年8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互致賀電,慶祝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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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在賀電中表示,40年前,兩國老一輩領導人和政治家作出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決斷,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中日關係樹立了重要里程碑。40年來,中日關係取得令人矚目的發展,為兩國人民帶來福祉,也為地區和世界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李克強指出,2018年5月,我應邀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並對日本進行正式訪問,推動中日關係重新回到正常發展軌道。中方願同日方繼續本着以史為鑑、面向未來的精神,遵循中日四個政治文件各項原則,維護政治基礎,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推動中日關係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安倍晉三在賀電中表示,40年前日中兩國偉大的先輩們將作為兩國關係長期指針的和平友好精神銘刻於條約之中。此後,日中雙方在這一基礎上共同努力,推動兩國關係在政治、經濟、文化、人員往來等廣泛領域取得了實實在在的發展。

日中兩國對地區和世界和平繁榮負有重要責任。雙方應繼續攜手深化合作,為解決國際社會面臨的各種課題作出貢獻,回應各方期待。

安倍表示,2018年5月,李克強總理對日本進行了正式訪問,此訪對今後日中關係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通過此訪日中關係回到了正常發展軌道。我期待年內訪問貴國,推動日中關係進入新階段。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