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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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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烏蘭察布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烏蘭察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2日,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標誌着全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翻開了嶄新一頁,反腐敗鬥爭踏上了新的征程。市委書記杜學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志明,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雲春生及轉隸幹部代表共同揭牌。市委常委、秘書[1]長曹思陽主持揭牌儀式。

現任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李成廣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2]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機構領導

2021年2月26日,烏蘭察布市四屆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經過出席會議的代表投票選舉,朝克當選為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2年2月15日上午,市五屆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李成廣當選為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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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紀委監委通報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共接收信訪舉報1448件次,處置問題線索482件,談話函詢42件,立案133件,處分267人(其中黨紀處分183人)。處分縣處級幹部14人,鄉科級幹部63人,一般幹部84人,農村、企業等其他人員106人。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共664人次。其中,運用第一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395人次,占總人次的59.5%;運用第二種形態處理225人次,占33.9%;運用第三形態處理19人次,占2.9%;運用第四種形態處理25人次,占3.7%。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