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事实行为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事实行为是中国专有名词。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词解释

事实行为是指直接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随即自然而然地发生法定效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

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要具有主体、客体与内容。

(2)要具有意思与本体目的(非为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身性目的)。

(3)须具有事实效果性。即须具有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随即自然而然地发生法定效果的属性。

事实行为的外延

事实行为外延包括:

(1)遗拾得失物、无因管理、来货加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起诉讼等有相对人的行为。

(2)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物、自货加工、选定住所、创作、研究等无相对人的行为。

事实行为的性质

1.事实行为是行为。对事实行为究竟是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学界曾有争议。事件说者根据事实行为与事件都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而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律效果而认为事实行为是事件;行为说者则根据事实行为的发生是当事人有意识做出的,包含有当事人的意志属性,而认为事实行为是行为。

2.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法律的规定直接具有法律效果的非表意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事实行为无内在意思。实际上,事实行为作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总是含有当事人意思的属性在内。

3.事实行为中既有合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事实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个价值判断问题,它只影响引起的具体法律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不影响其作为事实行为本身的性质。

事实行为的特点

1.行为效果的直接性与随即性。即事实行为的效果直接根据行为结果之事实,自然而然地按照法定内容发生,并在效力发生的方式上,也先发生事实性效果后,随即发生法定效果。

2.行为构成的简单性。即事实行为的构成,除了具备法律上一切行为所应皆具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之一般要件以及具备意思与本体目的等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要件外,只要再具备与其他行为能得以根本区别的事实效果性即可。

3.行为本质的合法性。即因事实行为具有既述那种合理性,故其有利于社会全局并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本质上具有合法性。之所以说是本质上的合法,是因为其在现象上也能出现违法行为。

4.主体资格的无局限性。即事实行为的主体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事件、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非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添附。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为:

第一,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则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则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第三,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第四,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关系

事实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的一种,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