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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主义一词源于拉丁文,是人格和个人的意思。基督教的神学家习惯于从人的道德价值和人的实在性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人格主义者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哲学。 “人格主义”这一哲学概念首次出现于施莱尔马赫的《向有教养的人们、宗教蔑视者们谈谈宗教》一书中。

“人格主义”这一哲学体系出现于19 世纪末20世纪初。 “人格主义”是由美国的著名哲学家鲍恩所创立的,其代表作《人格主义》(1908)对以前的人格主义理论作了总结,并把这种哲学正式称为“人格主义”。

含义

“人格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理论体系,形成于19世纪末,以美国为中心,主要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B.P.鲍恩,代表有R. T.弗卢埃林、E. S.布赖特曼和W. E.霍金等人。20 世纪30年代法国的代表是 E.穆尼埃和 J.拉克鲁瓦 。西方其他国家也有代表,但影响不大。人格主义的不同代表人物各有其理论特色,共同之处是:认为人的自我、人格是首要的存在,整个世界都因与人相关而获得意义;人格是具有自我创造和自我控制力量的自由意志;人的认识是由人格内在地决定的,认识只能凭借直觉,不能凭借概念和推理;上帝是每一有限人格的理想和归宿;人格是一种道德实体,其内部存在着善与恶、美与丑等不同价值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信仰上帝,以调解人格的内部冲突。[1]

主要理论

人格主义的主要理论有:“人格”具有纯粹的精神神性。它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特质,是指人所具有的自我意识、主观意识、内在目的性等特性。作为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人格”是创造人所面对的外部世界的精神力量。同时人格主义者把个人有限的人格纳入以上帝为最高主宰的世界的人格体系中,倒向了信仰主义,这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和新黑格尔主义的绝对唯心主义影响的结果。人格主义者称自己为“可知主义者”,夸大了经验在认识论中的作用,把主体的能动作用变成了主体的创造。在社会历史观上他们强调社会历史作用,但却把内部的精神冲突当做解决社会历史问题的惟一途径。二战后,由于欧美哲学被划为科学主义和人格主义两大阵营,人格主义的影响和发展日渐微弱,但在宗教、文化领域,其思想仍在发挥着作用。

主要观念

人格主义并没有系统的思想体系。它的主要观点,散见于各个人格主义代表人物的著述中。这些人物,主要分别在英、法、德、美等国。

在英国,有麦克泰加和华德;在法国,有雷诺维叶真尼埃;在德国,人格主义者的主要思想来源是莱布尼茨洛采,以及与人格主义者思想接近的生命哲学有奥伊肯。 而对人格主义影响最大的国家是美国,首先介绍鲍恩,他代表了第一代美国人格主义哲学思想,其主要著作是《形而上学》和《人格主义》。第二代的美国人格主义代表是弗卢埃林,以及鲍恩的学生布莱特曼。此外影响较大的人格主义学家是霍伊森、伯尔托西、霍金、魏尔克迈斯特等人。[2]

特征

人格主义没有严密统一的理论体系,但在某些基本理论观点与实践准则方面有如下共同特征: ①把人的自我、人格,即人的思想和道德品格绝对化,作为独立存在的第一性实体,创造外部世界的精神基源。但个人的人格是有限的人格,现实世界是无数单个有限人格组成的系统;上帝是无限的最高人格,是一切存在物的根基和有限人格的创造者,并由它来协调和主宰世界人格系统的发展。

②把认识当作主体内部的过程,把认识主体的能动作用变成主体的纯粹创造。认为认识对象是由认识主体创造的,人们只能认识自己创造的对象。

③把论证宗教和使科学服从宗教当作其主要任务。但往往打着科学的招牌,调和科学和宗教,要科学在服从宗教的前提下去研究现象世界。

④抹煞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把人格即个人内部存在着的善与恶、美与丑等不同价值的冲突当作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其解决的唯一途径是人格的训练和完善化,而这就必须信仰上帝。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