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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常見情形

1、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外的其他項目,均可代扣代繳。

2、企業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2)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3)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3、增值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增值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