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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債權人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優先債權人指的是公司債權人在債務高於債權無力償還時,或在公司正式宣布破產時,如在索償或以其財產抵償債權人的損失時,其為優先於別的債權人。

債權人指的是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的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企業破產清算優先債權人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