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榮功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何榮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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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76年 湖北襄陽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知名於 | 2017年被聘為珞珈特聘教授。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 |
知名作品 |
《自由秩序與自由刑法理論》 《實行行為研究》 |
畢業院校,武漢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共黨員、法學博士、博士後。現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武漢大學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英國牛津大學訪問學者(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2008年6月晉升為副教授,2015年12月晉升為教授,2017年被聘為珞珈特聘教授。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 從事領域,中國刑法學、刑事政策學等。2018年「改革開放四十年與中國法學教育:法學課程體系改革與完善」高峰論壇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隆重舉行[2]
主要研究領域
中國刑法學 刑法哲學 刑事政策學 毒品犯罪 經濟犯罪
教育經歷
1996年9月至2000年6月 武漢大學人文科學學院(人文基地班),獲哲學學士學位
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 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獲法學(刑法學)碩士學位
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 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獲法學(刑法學)博士學位
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3]
研究成果
代表性論文
1.《預防刑法的擴張及其限度》,載《法學研究》2017年第4期。
2.《"預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思考》,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3期。
3.《社會治理"過度刑法化"的法哲學批判》,載《中外法學》2015年第2期。
4.《我國"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會學思考》,載《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
5.《"行賄與受賄並重懲罰"的法治邏輯悖論》,載《法學》2015年第10期。
6.《"重刑"反腐與刑法理性》,載《法學》2014年第12期。
7.《經濟自由與經濟刑法正當性的體系思考》,載《法學評論》2014年第6期。
8.《經濟自由與刑法理性:經濟刑法的範圍界定》,載《法律科學》2014年第3期。
9.《"毒品犯罪"不應屬於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載《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10.《也論抽象危險犯的構造與刑法"但書"關係》,載《法學評論》2013年第5期。
11.《中國における薬物犯罪の動向及び刑事政策の展望》,載(日本)《立命館法學》2013年第3號。
12.《也論盜竊與搶奪的界限-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載《當代法學》2012年第4期。
13.《中國證券犯罪に關する刑事立法の最新動向》,載(日本)《法律時報》2012年第6期。
14.《"養卡"行為的刑法定性初探》,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11年第8期。
15.《刑法"兜底條款"的適用與"搶帽子交易"的定性》,載《法學》2011年第6期。
16.《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構造與等價值的判斷》,載《法學評論》2010年第1期。
17.《雇兇殺人案件中的死刑適用問題研究》,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18.《毒品犯罪死刑裁量指導意見(學術建議稿)》,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9第11期。
19.《實行行為的概念構造與機能》,載《當代法學》2008年第2期。
20.《實行行為的危險及其判斷》,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1期。
21.《共犯的分類與共犯論的解釋》,載《法學評論》2005年第3期。
22.《論片面共同正犯的理論基礎及刑事責任》,載《刑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4]。
學術專著
1.《自由秩序與自由刑法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2.《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與死刑適用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3.《實行行為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主要獎勵
1.中國法學會全國優秀刑法論文二等獎(2011年) 2.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全國刑法學優秀學術著作獎(1984-2014)專著類二等獎(2014年) 3.湖北省高等學校教學成果一等獎(2013年) 4.武漢大學「351人才計劃」珞珈青年學者(2010年)和珞珈特聘教授(2017年) 5.武漢大學第八屆青年教師教學競賽一等獎(2016年) 6.湖北省第五屆「優秀中青年法學工作者(法學家、法律專家)」(2017年) 7.武漢大學第十屆 「十佳教師」(2017年) 8.第十一屆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2018年)[5]。
思想在這裡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五位代表圍繞環境犯罪的發言內容豐富,其中既有宏觀刑事政策的思考,也有微觀具體問題的論述;既有一定深度的理論分析,也有很具實踐性的對策研究;既有針對立法及其完善的研究,也有圍繞構成要件的解釋與認定。特別是多位發言人的論述明顯表現出在刑法之外之上看環境犯罪的視野,頗具啟發性,值得稱讚。
刑罰乃國家之公器、重器,也是利器,在任何犯罪中都應謹慎使用,環境犯罪也不應例外。在當前國家強調和積極推進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背景下,環境違法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須體系性思考,在重視刑法參與環境犯罪治理之餘,必須切實重視對環境違法犯罪的綜合和整體性治理。有效預防和避免環境違法犯罪,根本還要依靠前刑法規範和措施。保持刑法謙抑性是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事政策應當秉持的基本立場。我國採取的是違法和犯罪區分的二元體制,犯罪系嚴重的違法類型,且刑罰種類相對單一和嚴厲,在這種法制體系下,提出在環境犯罪中立法應引入嚴格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等建議,未必是明智和理性的。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成立污染環境罪,只需要行為「嚴重污染環境的」即可,改變了過去純粹結果犯的立法模式。立法的這一修改旨在解決過去該罪因果關係認定的實踐困境,不宜將該修改理解為是預防刑法體現。
根據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污染環境罪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半行為犯半結果犯,本罪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當行為造成嚴重污染環境事故的,若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系故意的,可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環境犯罪大都屬於行政犯,實踐中相關行政機關對案件責任的行政認定,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重要影響。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認定系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本質有別,歸責原則也存在明顯差異,所以,行政認定意見對司法機關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是具有參考意義,並無必然約束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