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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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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英語:NPC Standing Committee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领导称谓 委员长
组织机构
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主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以及机关日常的文书、档案、外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责:
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职能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要领导
领导设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领导人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现任领导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共175人。
委员长
栗战书
副委员长
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
秘书长
杨振武
委员
乃依木·亚森(维吾尔族)、于志刚、万卫星、卫小春、马志武(回族)、王长河、王光亚、王刚、王树国、王砚蒙(女,傣族)、王胜明、王洪尧、王宪魁、王教成、王超英、王毅、乌日图(蒙古族)、尹中卿、邓力平、邓丽(女)、邓秀新、邓凯、古小玉、左中一、龙庄伟(苗族)、田红旗(女)、史大刚、白春礼(满族)、丛斌、包信和、冯军、冯忠华、吉狄马加(彝族)、吕世明、吕建、吕彩霞(女)、吕薇(女)、朱明春、朱静芝(女)、刘玉亭、刘远坤(苗族)、刘季幸、刘修文、刘振伟、刘海星、刘源、齐玉、江小涓(女)、许为钢、许安标、那顺孟和(蒙古族)、孙其信、孙建国、杜小光(白族)、杜玉波、杜黎明、杜德印、李飞、李飞跃(侗族)、李学勇、李晓东、李钺锋、李家洋、李培林、李康(女,壮族)、李锐(回族)、李静海、李巍、杨成熙、杨志今、杨树安、杨震、肖怀远、吴月(女,黎族)、吴玉良、吴立新、吴恒、邱勇、何毅亭、冷溶、汪鸿雁(女)、沈春耀、宋琨、张少琴、张平、张业遂、张志军、张苏军、张伯军、张荣顺、张勇、张毅、陆东福、陈凤翔、陈文华、陈军(女,高山族)、陈述涛(满族)、陈国民、陈斯喜、陈锡文、陈福利、姒健敏、林建华、欧阳昌琼、卓新平(土家族)、罗保铭、罗毅(布依族)、周洪宇、周敏(女)、庞丽娟(女)、郑功成、郑军里(瑶族)、郑淑娜(女)、赵龙虎(朝鲜族)、赵宪庚、哈尼巴提·沙布开(哈萨克族)、信春鹰(女)、洛桑江村(藏族)、姚建年、贺一诚、秦顺全、袁驷、贾廷安、夏伟东、徐延豪、徐如俊、徐绍史、徐显明、徐辉、殷一璀(女)、殷方龙、翁孟勇、高友东、高虎城、郭振华、郭雷、黄志贤、曹庆华(哈尼族)、曹鸿鸣、龚建明、矫勇、彭勃、董中原、韩立平、韩晓武、韩梅(女,苗族)、景汉朝、程立峰、傅莹(女,蒙古族)、鲁培军、谢广祥、谢经荣、窦树华、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蔡昉、鲜铁可、廖晓军、谭耀宗、熊群力
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表 届别
任期
委员长
第一副委员长
副委员长数
秘书长
委员数
组成人员总数
第 一 届
1954-1959
刘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
宋庆龄(女,民革)
初13
-逝世1
+补选1
彭 真(中央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兼)
初65
初79
第 二 届
1959-1964
朱 德(中共中央副主席)
林伯渠(中央政治局委员)
初16
-撤职2
彭 真(中央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兼)
初62
初79
第 三 届
1964-1975
朱 德(中共中央副主席)
彭 真(中央书记处书记)
初18
-逝世6
刘宁一(中央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兼)
初96
初115
第 四 届
1975-1978
朱 德(中央政治局常委)
董必武(中央政治局常委)
初22
-逝世2
+补选1
姬鹏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初144
初167
第 五 届
1978-1983
叶剑英(中共中央副主席)
宋庆龄(女,国家名誉主席)
初20
-逝世3
-辞职6
+补选10
姬鹏飞(副委员长兼,至1979年)
彭 真(1979年补选为副委员长代秘书长)
杨尚昆(1980年补选为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初175
初196
第 六 届
1983-1988
彭 真(中央政治局委员)
陈丕显(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
初20
+增选1
王汉斌(专职)
初133
初155
第 七 届
1988-1993
万 里(中央政治局委员)
习仲勋(中央政治局委员)
初19
-逝世3
彭 冲(副委员长兼)
初135
初155
第 八 届
1993-1998
乔 石(中央政治局常委)
田纪云(中央政治局委员)
初19
-逝世3
曹 志(专职,兼法工委主任)
134
155
第 九 届
1998-2003
李 鹏(中央政治局常委)
田纪云(中央政治局委员)
初19
-逝世1
-罢免1
何椿霖(专职)
初134
初155
第 十 届
2003-2008
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
王兆国(中央政治局委员)
初15
-逝世1
盛华仁(副委员长兼)
初159
初175
第十一届
2008-2013
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
王兆国(中央政治局委员)
13
李建国(副委员长兼)
初161
初175
第十二届
2013-2018
张德江(中央政治局常委)
李建国(中央政治局委员)
13
王 晨(副委员长兼)
初161
初175
第十三届 2018- 栗战书(中央政治局常委) 王晨(中央政治局委员) 14 杨振武 注:上表中"初"表示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的初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