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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

創建「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財經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42件,我委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議案合併為22件,其中5件由我委直接辦理,其他各件分別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1997年10月7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議案逐件進行了審議。

基本信息

頒布機關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1]

是否有效 有效

頒布時間 1997-11-1 [2]

實施時間 1997-11-1 0:00:00

層級類別 全國人大法律庫

法規頒布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1997-11-1[1]

法規內容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財經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42件,我委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議案合併為22件,其中5件由我委直接辦理,其他各件分別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1997年10月7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議案逐件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寧夏代表團及陳素芝等32位代表、徐唐齡等32位代表、莊毅等30位代表、全樹仁等32位代表、於小文等32位代表、趙炳章等32位代表、郭代儀等32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第1、17、18、26、287、300、482、663號議案)。

1994年1月以來,勞動部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組成《社會保險法》起草領導小組,並成立起草辦公室,開始起草工作,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初稿,內容涉及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保險基金管理等,並於1995年將草案報國務院。

國務院法制局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認為,目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正在積極試點之中,實施面不夠廣,經驗不足,出台《社會保險法》時機不夠成熟,建議在法律出台前先制定單項社會保險條例,成熟一項出台一項。

勞動部基本同意這個意見,抓緊起草單行條例,同時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進一步論證修改。財經委員會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方面的重要立法,對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來,我國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定經驗,將這些經驗加以總結,制定相關法律是必要的。建議國務院進一步研究,爭取這部法律早日出台。

二、張仲禮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國際融資租賃相關法律(第3號議案)。財經委員會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新的投資方式,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依法規範融資租賃活動是必要的。目前法工委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內容已基本上作了規範。至於融資租賃包括的國際融資租賃和國內融資租賃的其他問題,我委正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如需專門立法,即建議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三、張仲禮等32位代表建議抓緊制定宏觀金融穩定法(第5號議案)。中國人民銀行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以來頒布的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證宏觀金融穩定,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

對於當前金融風險比較突出、金融立法不夠完善的問題,可以通過進一步修改、完善現行金融法律、法規的方式解決。至於是否需要制定宏觀金融穩定法,協調中國人民銀行與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關係及界定各自責任的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財經委員會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建議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四、林浦雁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破產法,袁昌玉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完善企業破產法和相關法規(第20、639號議案)。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財經委員會於1993年3月開始起草新的破產法,並於1996年10月擬出草案。

草案總結、吸收了現行企業破產及其立法的經驗教訓,借鑑國外破產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瀕臨破產企業的破產、和解、重整程序等內容作了規定。與現行破產法相比,新破產法草案對涉及破產行為的規定更為規範,條文更加具體,操作性更強。目前,破產法草案已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待審議。

五、馮友松等31位代表、劉如琦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農業投入法(第24、41號議案)。農業部及有關部門對於農業投入法的立法工作一直比較重視,並投入大量力量進行起草工作。由於本法涉及計劃、財政、金融和農口各部門,農業部建議,由有關綜合部門牽頭進行農業投資法的起草和協調工作。財經委員會認為,制定農業投入法涉及面廣,協調難度較大,建議將本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有關機構組織起草。

六、李伯溪等32位代表、李成博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第38、82號議案)。財經委員會從1993年開始國有資產法的起草工作,於1995年9月擬出草案,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待審議。財經委員會將根據常委會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促其早日出台。

七、李伯溪等34位代表建議制定反傾銷法(第42號議案)。鑑於我國反傾銷任務艱巨,外經貿部於1992年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後經多次修改,於1996年4月報國務院。國務院審議通過後於1997年3月25日頒布實施。《條例》對外國向中國市場傾銷的界定、對傾銷者的制裁、對傾銷嫌疑的起訴與申辯程序等內容作了規定。由於《條例》實施時間較短,擬待進一步實施,積累一定經驗後再考慮制定反傾銷法。財經委員會建議外經貿部進一步研究這方面的問題,適時就制定《反傾銷法》提出意見。

八、陸燕蓀等40位代表建議加快反壟斷、反傾銷立法,林浦雁等32位代表、張煥文等32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並儘早出台反壟斷法(第108、339、450號議案)。制定《反壟斷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局共同負責起草。目前已擬出起草大鋼,爭取1997年底前擬以草案。財經委員會認為,《反壟斷法》是規範和保護市場活動,維護市場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建議起草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加快工作進度,爭取早日出台。

九、李成博等32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投資法(第83號議案)。國家計委從1987年就開始《投資法》的起草工作,十年來,先後起草了十餘稿,目前仍在繼續修改。國家計委表示,將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考慮和吸收代表們的意見,爭取將《投資法(草案)》早日上報國務院審議。

財經委員會認為,《固定資產投資法》是規範投資,特別是國家投資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引導投資方向,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應儘早出台。該法起草已進行多年,建議國家計委加快工作進度。

十、蔣福弟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總量宏觀調控監督法(第180號議案)。國家計委認為,全國人大先後頒布了《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外貿易法》等法律,為加強和改善國家宏觀調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國家計委在七屆全國人大期間曾根據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意見組織起草過《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後因故擱置。近期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計委重新開始該法的起草工作,擬在該法中對經濟穩定發展目標、宏觀經濟協調、宏觀經濟決策與監督、宏觀經濟監測、經濟波動狀態的確定與治理等內容進行規範,並建議將該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財經委員會認為,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總量控制是保持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律對宏觀調控等活動進行規範是必要的。鑑於國家計委正着手起草《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該法擬包括議案所提內容,建議國家計委加快《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的起草工作。

十一、尤努斯·艾克木等32位代表、高素芳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市政法(第224、648號議案)。建設部從1983年開始起草《市政公用事業法》,並形成草案,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於1992年將草案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局認為,《市政公用事業法(草案)》包含的內容廣泛,與有關部門業務交叉較多,協調難度大,短時間內難以出台。建議先出台一些單項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間,取得經驗後再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業法》。財經委員會同意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

十二、於小文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計劃法(第297號議案)。制定《計劃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計委從八十年代初開始該法的起草工作,歷經十年,起草了數十稿,於1995年6月將草案報送國務院。財經委員會認為,計劃法是規範市場經濟體制下計劃和宏觀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對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該法起草工作已進行了十多年,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國務院儘早審議,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三、於小文等31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期貨交易法,崔志東等32位代表建議對期貨犯罪進行立法(第298、436號議案)。1993年7月,財經委員會組織成立《期貨交易法》起草組,積極開展《期貨交易法》起草工作,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於1996年初形成《期貨交易法(草案)》,經財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草案對於期貨交易機構、交易場所、期貨交易諮詢機構、期貨交易管理以及進行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等內容都有所規定。由於期貨交易是我國一種新的經濟活動,需要進一步研究總結經驗。財經委員會將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十四、安振東等31位代表建議制定石油開採法(第307號議案)。從1990年起,原能源部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組織有關方面,就制定石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石油法的內容和基本框架進行了研究論證。1995年,起草石油法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有關部門也進行了大量起草工作,目前已十易其稿。

由於與有關法律的關係仍需進一步協調,尚未上報國務院。財經委員會認為,石油是特定礦種和戰略性能源,制定石油法對規範石油的勘探、開發、儲運等生產加工活動是必要的。建議將該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確定相應的起草部門,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起草工作。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