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的常設機構。
機構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選出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1]進行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對補選的全國人大代表,依照前述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根據代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根據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代表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國國籍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喪失行為能力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機構歷史
依據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每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的時候,根據代表當選證書和其他有關資料,審查代表的資格,對補選的代表的資格同樣進行審查,並向大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在一屆、二屆、三屆、五屆都設立了作為專門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四屆因「文革」沒設)。當時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屬於臨時性機構,只是在開會期間活動,不能及時的對本級人大補選的代表資格和新選出的下一屆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1982年12月修改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從1983年3月開始,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專門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1983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由彭沖為主任委員、21人組成的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此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六屆的在1984年3月設立,由15人組成,主任委員是廖漢生;
七屆的在1988年4月設立,由13人組成,主任委員是倪志福;
八屆的在1993年7月設立,由13人組成,主任委員是孟連昆;
九屆的在1998年4月設立,由13人組成,主任委員是王維澄;
十屆的在2003年4月設立,由12人組成,主任委員是何椿霖;
十一屆的在2008年4月設立,由13人組成,主任委員是黃鎮東;
十二屆的在2013年4月設立,由13人組成,主任委員是馬馼。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委員9人,共13人。其中,工、青、婦等群眾團體負責人各1人,軍隊1人,民主黨派3人;少數民族2人,婦女4人。五、六、七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擔任的。
十三屆的在2018年4月設立,由13人組成,主任委員是吳玉良。
從近幾屆情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都是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2]委員會或者法律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擔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每屆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大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
參考文獻
- ↑ 【黨務知識】委員會委員如何產生?,搜狐,2021-02-23
- ↑ 立法、執法、司法的區別了解一下?,搜狐,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