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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National Patriotic Health Campaign Committee )(简称全国爱卫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沿革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部分地区就成立了地方性的“防疫委员会”。如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的“防疫委员会”。

1952年12月31日,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各级“防疫委员会”改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其中中央防疫委员会改称“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爱卫会”)。1954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改变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其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撤销。

1978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重新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1988年8月11日,国务院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改名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爱卫会”),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2017年5月19日《全国爱卫会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全爱卫发〔2017〕2号)[1]增加质检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单位。

职责

2013年12月5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 (一)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 (三)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卫生条件。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 (五)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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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