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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是一部規範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習近平主席簽發第二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務員法首次修訂,標誌着我國公務員管理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進入新階段,對於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意義重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公務員法

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通過時間 2005年4月27日

施行時間 2006年1月1日

法律章數 18章 }}

法律修訂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法律修訂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法律條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 錄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八章 獎 勵

第九章 懲 戒

第十章 培 訓

第十一章 交流與迴避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附 則

修訂問答

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頒布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公務員法的修訂和學習貫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公務員法在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中起到了什麼作用?

答: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是公務員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改革開放以來黨政機關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體現,反映了機關幹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規律和要求,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公務員管理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公務員法為主體,先後制定涵蓋公務員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勵、懲戒、迴避、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申訴、聘任等30多個配套政策法規,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公務員管理制度體系,公務員的進入退出機制、教育培訓機制、考核評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完善。二是極大地促進了公務員隊伍結構優化。公務員考錄製度堅持「凡進必考」,從源頭上確保了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公務員隊伍的來源、經歷、專業、學歷結構得到極大優化。與2006年相比,2017年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公務員總數的比例由43%提高到71.9%;35歲以下的比例由25.6%提高到27.8%;女性的比例由22.8%提高到26.5%。三是極大地促進了公務員素質能力提升。公務員制度建立以來,持續開展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突出加強政治理論培訓和專業能力培訓,組織公務員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央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和重要法規制度。大力開展政策理論、業務知識、科技人文知識等方面培訓。持續推進公務員交流工作,積極選派公務員到基層一線培養鍛煉,加大對口援派幹部工作力度,公務員隊伍的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不斷提高。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修訂公務員法?

答: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發生了歷史性變革,對公務員隊伍建設和公務員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公務員法的一些規定也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修訂完善。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需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了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幹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為公務員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須在公務員法中予以體現。二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務員工作領導的需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必須將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務員工作的領導、黨管幹部原則等要求進一步體現到公務員法具體規定中。三是深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經過一年多的實踐,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制度設計切實可行,已經具備在全國範圍推開的條件。同時,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進,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過修訂公務員法進一步加以鞏固。四是貫徹落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對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提出了明確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需要公務員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需要針對公務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問:請介紹一下這次修訂公務員法的簡要過程和遵循原則?

答:公務員法修訂工作是從2017年3月啟動的,到今年12月正式頒布,歷時1年10個月。修訂過程是我們不斷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化理解的過程,不斷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不斷聽取意見、凝聚共識的過程,從總體上看還是比較順利的。一是中央高度重視。2016年11月,中央領導同志在審議《關於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試點意見》時指出,要統籌做好公務員法修訂工作。2017年4月,黨中央正式批准修法工作。2018年9月,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專題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12月10日,修訂草案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二是深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2017年6月以來,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開展專題調研、組織課題研究、書面徵求各省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意見建議,並邀請立法部門有關專家和部分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業務骨幹組成修法工作小組進行深入研討,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初稿。2018年7月,廣泛徵求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中央各部門單位的意見。其間,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11月1日-30日在中國人大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是立法機構認真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先後進行了多次研究修改,併到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10月26日和12月2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和第七次會議先後進行了兩次分組審議,委員們進行了認真討論,並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建議。12月29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方向,體現中國特色。把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旗幟鮮明講政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要求體現到公務員法修訂過程和具體規定中。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鞏固改革成果。立足於既有制度框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將已經成熟的政策規定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範;對不適應現實情況、改革要求的規定及時修改;對已經形成共識、必須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改,不成熟、有爭議的不改,確保法律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三是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完善制度舉措。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的要求,在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公務員方面細化實化制度舉措,同時,圍繞激勵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制度規定。四是堅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質量。廣泛聽取、認真吸納各級機關、廣大公務員、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使公務員法的修改更能反映時代聲音,體現實踐要求,同時,進一步理順公務員法與憲法、法律、黨內法規的關係。

問: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公眾對修訂公務員法有什麼意見建議,具體是怎麼處理的?

答: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後,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和熱情參與,共有29374人提出了56778條意見,主要集中在公務員職級層次設置,職務、職級與級別的關係,職務、職級任免,紀律、錄用、交流、遴選,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方面。這些意見集中反映了人民群眾對修訂完善公務員法的願望和期待。我們按照能吸收儘量吸收的原則,對徵求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研究。有的意見建議已經吸收到法里了,比如強調幹部要能上能下,增加錄用公示時間等;有的是比較具體的、屬於操作層面的建議,我們考慮在下一步修改完善公務員法相關配套法規中予以體現;還有一些意見建議是對於法條理解不準確,或者針對少部分公務員的特殊情況提出的,不具有普遍性,不宜吸收到法中。通過公開徵求意見,使我們充分了解到包括廣大公務員在內社會各界對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的訴求和希望,這對進一步做好公務員工作有極大幫助。藉此機會,也對大家的廣泛參與表示衷心的感謝。

問:公務員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訂?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制度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體現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則、條件義務等規定中,把落實好幹部標準貫穿公務員管理全過程和主要環節,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二是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改造非領導職務為職級,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與此相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三是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將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加強公務員監督和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等規定,修改完善了迴避情形、責令辭職、離職後從業限制等規定,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四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五是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對公務員考核方式、憲法宣誓、公開遴選等方面作了修改。

問: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請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如何確保這一基本方略得到貫徹落實的?

答: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這一基本方略集中體現在總則中,並貫穿公務員管理進、管、出各環節。在總則中,旗幟鮮明地提出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將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強化好幹部標準,突出政治標準選人用人育人,鮮明地提出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同時,在各章節中也充分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這一最大特色。比如,將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列為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將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列為應當履行的義務,將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列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對象,將不得散布有損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列為必須遵守的紀律,強化對政治素質的考核培訓等,這些規定都將有利於教育和引導廣大公務員強化「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對黨絕對忠誠,提高政治能力,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請問作出這一改革是如何考慮的,制度是如何設計的?

答: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公務員制度機制,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加強專業化建設,拓寬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實現對公務員的持續激勵,有利於解決非領導職務設置存在的屬性界定不清晰、設置不科學不合理等問題。落實中央要求,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一是重新設置了職級序列,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與原來的非領導職務相比,增加4個層級。二是對職級晉升條件和程序作出原則規定。三是明確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這項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開展了試點工作,受到了普遍歡迎,取得了明顯成效,已經具備在全國推行的基礎和條件。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如何體現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從嚴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與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銜接,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一是嚴管鏈條更加完整。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原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2條監督方面的規定,把監督作為從嚴管理公務員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法中予以明確,規定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對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規定公務員必須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使公務員的監督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機銜接。二是紀律約束更加嚴明。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禁止性規定;針對「為官不為」問題,將「不擔當,不作為」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針對個別公務員網絡行為失范、缺少自律問題,將「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三是重點監督措施更具有針對性。根據工作實踐,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特別是增加了「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體現了對「關鍵少數」從嚴管理的要求。完善責令辭職規定,明確「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從而督促其正確履行職責、積極有效作為。此外,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激勵公務員新擔當新作為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堅持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同時,加強正向激勵、關心關愛,除了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外,圍繞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還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考核評價機制。新增專項考核方式,規定考核指標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着力解決一把尺子量到底問題。加強考核結果的使用,明確「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進一步強化考核的「指揮棒」作用。二是健全獎勵機制。規定公務員獎勵要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突出獎勵時效性;將「勇於擔當」作為獎勵的重要情形,樹立崇尚擔當作為的良好導向;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以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三是完善權益保障機制。針對公務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常加班加點的情況,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按照公務員養老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對公務員的保險規定作了相應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申訴控告條款,明確公務員不因申請覆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保障公務員提出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明確規定不得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同時,規定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問:最後,請您談談下一步對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有什麼具體部署和要求?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於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公務員法的修訂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是公務員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正式實施前需要有一個階段集中進行廣泛宣傳解讀,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法律的貫徹實施取得成效;二是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所有地方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明確在地方機構改革到位後再施行公務員法更為穩妥;三是新修訂公務員法的實施,最主要的是在全國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這項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強,正式實施前要制定相關配套辦法和規定,抓好人員政策學習培訓等,這也需要一個過程。

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動公務員法的落實。要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宣傳公務員法修訂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在全社會營造學法知法的良好輿論氛圍。要加強學習培訓,把公務員法納入各級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和領導幹部任職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及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學計劃,把學習公務員法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結合起來,與踐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結合起來,與學習憲法、黨內法規結合起來,促使領導幹部熟悉和帶頭踐行公務員法,組織人事幹部精通和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廣大公務員了解和自覺遵守公務員法。要以學習貫徹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為契機,全面加強公務員隊伍思想政治、能力作風建設,把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成效作為檢驗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成效的重要標準。要切實加強對公務員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確保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公務員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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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視頻第05節 行政法-公務員法-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