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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論是中國的一個學術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公司治理理論(corporate governance theroy)

公司治理理論概述

公司治理理論是企業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治理以現代公司為主要對象,以監督與激勵為核心內容」:「公司治理不僅僅研究公司治理結構中對經營者的監督與制衡作用,也強調如何通過公司治理結構和機制來保證公司決策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從而維護公司多方面利害相關者的利益」。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譯為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

狹義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東,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

廣義上,公司治理還包括公司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供應商、債權人、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及有關法律、法規等。

公司治理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也是一個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來,公司治理在發達國家成為一個引起人們持續關注的政策問題。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公司治理改革成為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熱門話題和首要任務。

由於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投資者要求各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一個公司治理運動的浪潮。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自1932年美國學者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以來,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公司治理理論進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產權理論、兩權分離理論、委託代理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它們構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理論基礎。

超產權理論

超產權理論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興起的一種治理理論,是產權理論經過實證解釋和邏輯演繹的結果。該理論認為,企業產權改革、利潤激勵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能發揮作其刺激經營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業完善自身治理機制,基本動力是引入競爭,變動產權只是改變機制的一種手段。該理論的基本觀點有:

產權改革並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就一定變得有效率,競爭才是保障治理結構改善的根本條件。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經過實證研究後發現,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企業產權改革後的平均效益有顯著提高,而在壟斷市場上並沒有明顯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國有企業由於引入內部競爭機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朗的研究結論也與此相似。因此,他們認為,企業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即市場競爭程度有關,因而企業通過產權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結構還不夠,重要的是要引入競爭性的動力機制。

對經營者的利潤激勵與企業績效的提高並不總是正相關,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沒有或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經營者完全可以通過人為抬價來「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潤收益,而不會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這種情形只有在市場存在較充分的競爭時才會改變。此外,現代企業的經營者不但受剩餘索取權的激勵,同時還要受剩餘控制權收益的激勵。控制權收益越高,經營者就越重視他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收益激勵同樣隨市場競爭程度加大而發揮更大的作用。

超產權論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新興分支,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它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概念,詮釋了國際上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經驗,同時,也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新的啟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場體系,並通過積極而主動地參與市場競爭,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實現。

兩權分離理論

兩權分離理論即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理論,它是隨着股份公司的產生而產生的。該理論的代表人物是貝利、米恩斯和錢德勒等。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中,對美國200家大公司進行了分析,發現在這些大公司中相當比例的是由並未握有公司股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由此得出結論: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錢德勒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

委託代理理論

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所帶來的最直接問題,是作為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以實現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去進行經營決策,而不是濫用經營決策權,這同時也是委託代理理論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委託代理理論是公司治理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理論將在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雙方關係的特點歸結為:經濟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對等,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用的信息不對稱。經營者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擁有絕對的信息優勢,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為很可能與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於侵損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從而誘發風險。為了規避這一風險,確保資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資回報,就要引入公司治理這一機制,實現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監督。

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同於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所以,公司治理結的中心問題就是解決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督促經營者為所有者(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

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是近幾年出現的有關公司治理新內涵的新概念,廣義上指凡是與公司產生利益關係,與公司發生雙向影響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機構,都是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債權人、員工、顧客、供應商、零售商、社區及政府等個人和團體。該理論認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於股東利潤最大化,而應同時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包括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用戶、所在社區及經營者的利益,企業各種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應當是現代公司的經營目標,也才能充分體現公司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存在的價值。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能夠向這些利益相關者提供與其利益關聯程度相匹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