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民國,鄉長為成年人有投票權的鄉民直選,為該鄉首長,辦公處所為鄉公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體系中,鄉長、鎮長行政級別相同,一般為正科級,低於縣長。
- 黨領導一切的行政體系,鄉長、鎮長是鄉級行政區的第二把手(次於中國共產黨在鄉鎮的黨委書記),一般也是該鄉鎮黨委副書記。目前中國已經推動鄉長直選。
- 公所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 目前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施行地方自治。
- 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原「省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所交付的政務。
- 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原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
- 鄉公所:為縣轄下之鄉的行政機關,山地鄉24個、(一般)鄉122個,合計共146個。其中以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8.3萬人,2017年度統計)。
- 鎮公所:為縣轄下之鎮的行政機關,共38個。其中以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9.8萬人,2017年度統計)。
- 市公所:為縣轄下之市的行政機關,共14個。其中以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23.4萬人,2017年度統計)。
- 區公所:為直轄市與省轄市下負責一般市轄區行政的市政府派出機關164個,以及直轄市下的市轄區屬山地原住民區的行政機關6個,共170個。其中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55.2萬人,2017年度統計)。
(區市鄉鎮)公所編制與職務劃分
- 以北市大安區為例各單位職掌(預算員額數)如下:
- 一、民政課(68人):自治行政、選舉、災害防救、區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環境衛生、公共衛生、國民教育、國民體育、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 二、社會課(17人):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 三、經建課(9人):參與式預算、公民會館、區民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工程、地政、工商、農政、社區環境改造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 四、兵役課(13人):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業務及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 五、人文課(5人):人口政策宣導暨移民生活輔導、文化藝術、社區藝文、禮俗宗教、慶典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 六、秘書室(28人):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 七、會計室(4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八、人事室(4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九、政風室(2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十、調解委員會(2人):依法辦理法律調解事項。[1]
公所申請急難救助的具備文件
- 申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一、喪葬救助:檢具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辦理。
-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之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辦理。
- 三、生活救助:檢具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辦理。
- 四、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 (1)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 (2)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 (3)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 (4)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 (5)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6)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 (7)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8)領款收據。
- (9)福利身分證明。
- (10)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