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自由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公海自由 |
公海自由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自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公海自由 [1]
依据 《公海公约》等
规定 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主要包括 航行自由、捕鱼自由等
3美国升级"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中韩印菲等国
规定
1.航行自由: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做出规定。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5.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学研究的自由: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因遵循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
原则
很早以前,荷兰的法学家格劳秀斯就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观点,这为以后公海自由原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海自由原则不是说公海本身有没有自由的问题, 而是说各国在公海上有没有活动自由的问题。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所谓的公海自由是否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无限的自由呢?这一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公海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6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历史上,公海自由原则起初主要只限于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而到了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航空器的出现,又提出了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问题。此后,1958年的《公海公约》才提到了前4项自由,后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扩大为6项。公海自由内容的扩大是与人类认识公海、开发利用公海的能力不断加强分不开的。
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并不是说在公海上发生的事任何国家都不能管。公海上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船旗国管辖,一是普遍性管辖。
一般来说,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这就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增加,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以外侵犯本国的利益,本国可以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对于犯罪人不是本国人,犯罪的地方也不在本国的领土上,但是却危害全人类的利益,本国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
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的正常法律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进行管辖。国家在进行这种管辖的时候,一般由军舰或者国家公务船舶来完成。属于公海上普遍管辖的对象主要是海盗行为、贩卖奴隶行为、毒品走私行为以及公海上的非法广播行为等。(《海洋权益》)
折叠编辑本段美国升级"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中韩印菲等国 美国升级"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中韩印菲等18国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