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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漢語詞語,拼音是chū zū,動詞,收取一定的代價,讓別人在約定期限內使用。也可作名詞,其義是指,將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包括轉租權)標的物財產,轉讓經營或者使用。特點是使用人(使用主體)發生變化,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例如房屋出租、圖書出租等。[1]

詳細解釋

1. 交納租稅。

晉書·溫嶠傳》:「春廢勸課之制,冬峻出租之令,下未見施,惟賦是聞。」

2. 收取一定代價,把自己的東西暫時讓給別人使用。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十回:「我們要走了,房子說是要出租,我們族裡的人,哪一個不爭着來住?」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讀一本小書同時又讀一本大書》:「我還得經過一家扎冥器出租花轎的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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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書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縣新新小區二號樓五單元101室,包括101號地下室。

房屋擁有設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臉盆、座便器、洗臉盆、防盜網、暖氣片、防盜門。

第二條房屋租期為壹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日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時,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為現金,先付後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元,租金交付日為本合同簽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條在租用期間,乙方由於各種消費行為所發生的電費、水費、物業費、取暖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以及應由自己負責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一)甲乙雙方在合同存續期間均無權單方終止履行合同。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再行解決。協商不成時,不影響合同的執行(本條第三款情況除外)。

(二)乙方在居住期間應維護好房屋結構、設備、物品和門窗的完整。如有所損壞,需在合同期滿日之前恢復原貌,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在租住期間不得把此房屋轉借、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租賃用途或利用此房屋進行違法犯罪等性質的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損壞房屋。遇有上述情況,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的執行,且不退還乙方向甲方已繳納的租金,乙方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共兩頁,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住址: 原住址: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電話: 電話:

手機: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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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