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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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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从结构上而言,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办法 [1]
外文名称 Measures
提出者 [2] 机关或部门
约束性侧重
行政约束力
形式 文件
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结构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差异及用法
1.制度
(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
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3)重“基础性”。
2.规定
(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预先制定的规则。
(2)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常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重“预设性”。
3.办法
(1)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2)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重“指导性”。
4.细则
(1)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2)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重“阐述性”。
条例、规定、办法辨析
总的来说,“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三者相比:
1.条例
(1)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
(2)内容高度概括;
(3)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
(4)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5)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2.规定
(1)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
(2)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
(3)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
(4)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5)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3.办法
(1)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
(2)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
(3)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