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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 |
印花税条例是英国政府为将庞大的军、政费用转嫁殖民地人民于1765年颁布的征税条例。规定凡北美殖民地的一切商业文件和合法证书、执照、报刊、杂志、广告,均须贴上印花,违者受罚。伪造印花者处死刑。这种印花税额很重,它的实施损害了殖民地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引起反抗印花税的广泛斗争。
简介
七年战争后,英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控制殖民地和镇压印第安人,派遣一万名军队常驻北美,由当地负责全部开支。1765年3月22日,英国国会通过的印花税条例规定,北美殖民地的印刷品包括报纸、书刊、契据、执照、文凭、纸牌、入场券等均需加贴印花税票,税额自2便士到几英镑不等,违者罚款或监禁。该条例定于11月1日起生效。印花税条例遭到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对。殖民地人民坚持只有通过他们自己的议会才能作出征税决定。自由之子、自由之女等秘密会社组织起来,带领群众捣毁税局,焚烧印花税票,把税吏身上涂满柏油、粘上羽毛、游街示众。11月印花税法生效前,全殖民地税吏都被迫辞职。1765年10月,在纽约召开全殖民地反对印花税法大会。会上通过拒绝向英交纳印花税等14项决议。为抵制印花税条例,全殖民地展开抵制英货运动,从而导致英国对殖民地的出口额大幅度下降。英国30个城市的商人和制造商联合向议会上书请求废除印花税法。英国议会于1766年3月18日,最后通过废除印花税条例的决议。
评价
相比于利得税,香港的印花税相当平宜。 但是大额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数字。 例如一宗避税个案:Arrowtown Assets Ltd,一家地产发展商合营购买房地产,向卖方以配售股份(即是非金钱交易方式)等步骤,务求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5条,节省支付印花税额$3.3亿港元。 结果因为反避税原则,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是项计划触犯普通法中称为“拉姆齐原则”The Ramsay Principle,而最终仍需缴付巨额印花税(香港条例),是《香港法例》之一,第117章。《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法律文件必须向香港税务局交付印花税,否则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诉讼时,法庭不会受理。 而且迟交印花税款必需事前经批准,否则将被重罚。详见《印花税条例(香港条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