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中文名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台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創立於1990年2月1日,屬於普通法院,管轄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行政組織上系台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該院位於台灣高雄市鼓山區,通常又被簡稱為高雄高分院。[1]
歷史沿革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目前的轄區,在國府接收台灣初期,原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管轄,後因轄區內工商發達,人口眾多,並由於高雄市升為直轄市後,臨時市議會建議在高雄市設立高等法院之分院,該院遂於1990年2月1日成立,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99年9月15日,高雄少年法院 成立,該院亦成為本院的轄區法院。
管轄範圍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亦包括由高雄市管理的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總面積近5,850平方公里,總人口約375萬人。轄區法院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及台灣高雄少年法院4座。
管轄事務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該院為第一審)。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