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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文名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创立于1990年2月1日,属于普通法院,管辖高雄市、屏东县澎湖县,行政组织上系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该院位于台湾高雄市鼓山区,通常又被简称为高雄高分院。[1]

历史沿革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目前的辖区,在国府接收台湾初期,原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管辖,后因辖区内工商发达,人口众多,并由于高雄市升为直辖市后,临时市议会建议在高雄市设立高等法院之分院,该院遂于1990年2月1日成立,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1999年9月15日,高雄少年法院 成立,该院亦成为本院的辖区法院。

管辖范围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市、屏东县及澎湖县,亦包括由高雄市管理的东沙群岛、南沙群岛之太平岛与中洲礁,总面积近5,85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75万人。辖区法院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台湾澎湖地方法院及台湾高雄少年法院4座。

管辖事务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该院为第一审)。

4.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