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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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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借款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

同業借款的特點

1、融資期限較長。同業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2、同業借款沒有全國統一的交易網絡,銀行與同業客戶通過線下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具體交易要素、權利和義務。

3、交易要素靈活。同業借款業務由交易雙方以詢價方式協商確定,自主談判、逐筆成交。利率水平受市場資金供求變化、客戶資質、銀行融資策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4、同業借款付息方式原則上採用按季付息,到期應按時還本結息,客戶如有需要也可採用其他靈活的付息方式。

同業借款的形式

同業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業拆借,除此之外,還有轉抵押借款和轉貼現借款。

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轉抵押借款是商業銀行在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之際,向銀行同業申請抵押貸款。由於抵押物多為銀行工商客戶向其舉借抵押貸款提交的抵押品,故此種借款有「轉抵押」之名。

轉貼現借款類似於轉抵押借款,只不過以銀行對客戶辦理貼現業務而收到的未到期票據轉售給銀行同業來代替交納抵押品。

同業借款的會計處理

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第三條規定: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拆出資金(1302)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2、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拆入資金(2003)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從境內、境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

2、本科目可按拆入資金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拆入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拆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歸還的拆入資金餘額。

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的區別

1、定義不一樣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同業借款是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2、時間期限不一樣

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分為7天(含7天)以內的同業頭寸拆借和7天以上至4個月(含4個月)以內的同業短期拆借;同業借款是指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的4個月至3年(含3年)的銀行間人民幣借貸。

3、目的不一樣

同業拆借的目的是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同業借款是為了填補法定存款準備金的不足、滿足銀行季節性資金的需求。

同業拆借:同業拆借交易方式有很多,按照交易方式劃分,可將其分為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長短劃分,可將其分為隔夜(1天)、7天、1個月、4個月等。

同業借款:同業借款可以分為同業拆借、轉抵押借款、轉貼現借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