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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詞語) |
同居(詞語),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同居 [1]
外文名 cohabitation/bedandboard
相關記載 《易·睽》等
解釋 共同居住
原因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漠。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不願承擔義務,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
2、也有當事人抱着"試婚"的態度。
形式
第一,事實婚姻形式。
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對事實婚姻進行了定義,"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該種模式在當代中國非婚同居關係中存在最為普遍。
第二,試婚形式。
在《家庭》雜誌的一項調查中,1/6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於試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為了在結婚之前,如果發現雙方不合適時能夠容易地分手。這表明試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
第三,老年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於年輕男女,也包括許多喪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為老年人再婚往往會因為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為同居並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規範,所以不存在財產繼承和子女扶養的負擔。
知識延伸: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
關於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因不同的學者對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觀點,而又存在差異: (1)"三要件說",即包括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當事人無結婚的意願、同居生活要達到一定的期限三個要件;(2)"四要件說",即結婚要件、共同生活、公開承認、持續期間四個要件。(3)"五要件說",包括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一定時限等五個要件。
釋義
共同居住
《易·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
《南史·孝義傳上·陳玄子》:" 義興 陳玄子 四世同居,一百七口。"
唐 李白《長干行》之一:"同居 長干里 ,兩小無嫌猜。"
阿英《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調動到另一個房間裡,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傳。"
同住的人
《宋史·真宗紀三》:"有司請違法販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
猶共處
《呂氏春秋·應同》:"勤者同居則薄矣。" 高誘 注:"同居於世。"
唐 張籍《征婦怨》詩:"婦人依倚子與夫,同居貧賤心亦舒。"
清 田蘭芳《明河南參政袁公墓志銘》:"其孟氏姑身脫圍城,飢贏殆不可濟。淑人撫摩痛疴,調劑食飲,誠求如育嬰兒,卒得無恙。公(袁可立子袁樞)既歿,仍遵遺命,同居終身,且聯婚媾焉。"
清 李漁 《閒情偶寄·聲容·修容》:"至於非但不相類,不相似,而且相反之物,則斷斷勿使同居,同居必為難矣。"
夫妻共同生活
《警世通言·范鰍兒雙鏡重圓》:" 呂公 將回文打發女壻起身,即令女兒相隨,到 廣州 任所同居。" 茅盾 《煙雲》十四:"他和夫人的同居生活雖非古聖賢那麼文雅,可絕不象'姓 朱 的'信上描繪得那麼不堪。"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我們幼年結婚,意見不合,實難繼續同居。"
未婚而共居
老舍 《四世同堂》二十:"﹝他們倆﹞男的是個小軍閥,女的是暫時與他同居的妓女。"
巴金 《寒夜》四:"他們中間只有同居關係,他們不曾正式結過婚。"
歐山 《柳暗花明》八一:" 陶華 跟 何嬌 兩人……租了 天官里 一家人家的後院子,同居起來了。"
未分家之親屬
《漢書·惠帝紀》:"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
顏師古 注:"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