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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教育督导工作。

沿革

1983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要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均设立督学机构。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内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普教工作。1986年10月,教育部视导室更名国家教委督导司,标志着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建立。1987年3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各级督导机构逐步建立起来。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中央编委批准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在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2000年1月3日,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原国家教委督导团更名的批复》,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2010年起,教育部开始探索成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开展了国外制度的比较和国内试点分析,并在天津市开展了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试点,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任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2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1](国办发〔2012〕45号)称,“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2013年7月26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刘延东出席会议并讲话[2]

职责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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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