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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價格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基本價格,是生產者將自己生產的貨物或服務出售給購買者時獲得的,扣除了生產或銷售時應付的所有稅,再加上所獲得的所有補貼後的金額。不包括商業毛利和貨物離開生產單位後發生的運輸費用。

國家基本價格制度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