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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國語學院沈履偉剽竊案
圖片來自easyatm

天津外國語學院沈履偉剽竊案,是指發生在2005年中國天津外國語學院沈履偉剽竊事件。此案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如何判斷知識產權[1] 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之間的關係和界定。

訴訟

沈履偉認為天津語言學會舉報內容嚴重失實,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語言學會和學術批評網告到法院。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沈履偉不是剽竊,天津市語言學會敗訴。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最終認定沈履偉在其出版的專著《求是集》中收錄的涉案13篇文章構成了對他人作品的剽竊,而天津市語言學會不構成侵犯名譽權。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判決天津市語言學會勝訴。

輿論

沈履偉剽竊案引起學術界震怒,賀衛方李國英楊玉聖王逸舟鄧正來伍鐵平黃安年李建平鄭永流龍衛球等學術界教授聯名寫公開信對此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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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起因

沈履偉為申請正教授職稱,在其出版的論文集《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嚴重抄襲他人公開發表的論文10餘篇。2004年8月,天津市語言學會在學術批評網上發表《關於天津外國語學院教師沈履偉求是集的剽竊問題———天津市語言學會致天津市有關領導和天津外國語學院的公開信》,向學校進言建議採取措施維護學術正氣。2004年10月14日,天津外國語學院作出《關於沈履偉同志「違反學術規範」問題的處理意見》,指出「給予該同志通報批評,並責成本人做出深刻檢查,消除不良影響」的處理決定。

參考文獻

  1. 知識產權,mbal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