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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照明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山东照明学会由山东省域内大专院校、设计院、科研单位、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单位及照明学术带头人、专家、学者自然人自愿加入,是开放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1]

山东照明学会旨在“科技创新、绿色照明、节能减排、发展经济。”

交流与合作

在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山东照明学会充分发挥照明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致力于科研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平台、信息交流平台、学习促进平台、诚信文化平台五大平台建设,积极参加国内外照明行业技术交流、会展等学术活动;积极承办各类照明学科学术研讨会、科研讲座、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绿色环保节能新产品展示、国家相关政策宣传推介会、组织编制行业标准规范和行业技术书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等相关文件;积极推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2]、设计院与企业及社会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科技创新,力求当好政府主管部门参谋,为会员创造商机,为山东省照明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照明学会多名高级会员被住建部授予“智能建筑节能专家”和“勘探设计资质评审专家”、被山东省住建厅授予“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学会多次荣获山东省科协学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学会组织编制的《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实用照明设计》、《山东省城市夜景光环境现状与发展研究》等多项标准、规范、发展报告和发展建议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表彰。

山东照明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山东照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Illuminating Society,缩写为SD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照明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照明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照明学科快速健康发展,为把山东建成照明行业大省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省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中共山东省科协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共山东照明学会支部,党员活动室设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党的联络员负责与中共山东省科协社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党支部会议与理事长工作会议同步进行,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照明行业方向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照明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科学知识水平;

(三)开展照明学科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照明学科的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编辑照明学术期刊、学术专着、标准规范、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搞好信息服务工作;

(五)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照明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六) 经批准,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评定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开发和推广照明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尽快转化;

(七)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八)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