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有資本研究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廣東省國有資本研究會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借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東風,聚合高端學術資源,打造理論創新高地,服務黨政部門決策,引領國企改革實踐。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總結交流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經驗,為國有經濟科學發展建言獻策,提供智力支撐。通過搭建經驗交流平台、資訊傳播平台和業務聯繫平台,為各層級國有企業提供全方位、有價值、接地氣的諮詢服務,力爭成為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的國企改革專業智庫。
服務內容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與國有企業改革[1]發展的方針政策;
2、圍繞全省國有經濟發展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問題以及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跟蹤研究和超前研究,為省委、省政府及各級國資委提供專題研究報告和政策措施及諮詢意見;
3、研究國有經濟發展趨勢和各省市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動態,為加快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深化國企改革提出政策建議;
4、研究國外先進企業的發展趨勢,學習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提出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5、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加強與研究機構合作,廣泛聯繫企業,為企業資本運作、公司治理、產業發展、風險管控、技術創新、人力資源等提供課題研究、業務培訓和諮詢等非營利性服務;
6、接受委託,組織或聯合相關機構,對企業發展戰略、調整重組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諮詢意見。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國際間、地區間有針對性的專題研討、交流和論壇活動;
7、推廣我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成果及經驗,促進研究成果在實踐中的應用;
8、承擔省委、省政府關於國有經濟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工作,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本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國有資本研究會[2],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縮寫為: GDA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國企改革理論研究和實踐有關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不斷創新國企改革發展理論體系,不斷研究創新國有資本運營與監管體制機制,為省市國資委做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研究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服務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開展調查研究、理論和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經驗,推廣應用研究成果,為國有經濟科學發展建言獻策,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北路36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與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圍繞全省國有經濟發展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問題以及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跟蹤研究和超前研究,為省委、省政府及各級國資委提供專題研究報告和政策措施及諮詢意見;
(三)研究國有經濟發展趨勢和各省市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動態,為加快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深化國企改革提出政策建議;
(四)研究國外先進企業的發展趨勢,學習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提出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五)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加強與研究機構合作,廣泛聯繫企業,為企業資本運作、公司治理、產業發展、風險管控、技術創新、人力資源等提供課題研究、業務培訓和諮詢等非營利性服務;
(六)接受委託,組織或聯合相關機構,對企業發展戰略、調整重組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諮詢意見。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國際間、地區間有針對性的專題研討、交流和論壇活動;
(七)推廣我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成果及經驗,促進研究成果在實踐中的應用;
(八)承擔省委、省政府關於國有經濟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工作,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省內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凡熱心於從事國有資本理論研究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登記備案,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 ↑ 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七大重點,搜狐,2021-09-13
- ↑ 研究會成立分析報告,豆丁網,201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