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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学会成立于1985年月6月7日,是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宗旨:以马列主义[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广州市统计科学水平,推动广州市统计改革和建设,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目录
学会概况
学会名称
广州市统计学会
成立时间
1985年月6月7日
学会性质
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广州市统计科学水平,推动广州市统计改革和建设,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2]事业服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加强统计教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联系;
二、总结、交流、介绍广州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统计工作以及统计理论研究动态;
三、举办各种统计学术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编辑、翻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与业务主管单位合作出版统计刊物;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类统计培训工作及统计宣传教育工作,增进会员和社会对统计的了解和关心;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探讨和评价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和重大统计调查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对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和预测;
六、开展与各省、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根据需要,与本会各团体会员联合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其他活动;
八、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统计学会。本会英文译名为STATISTICAL SOCIETY OF GUANGZHOU CITY,英文缩写SSG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专业统计研究组、高等院校统计专科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市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以城市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的科学研究,研究国内外统计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广州市统计科学水平,推动广州市统计改革和建设,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1号楼东4楼4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加强统计教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联系;
(二)总结、交流、介绍广州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统计工作以及统计理论研究动态;
(三)举办各种统计学术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编辑、翻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与业务主管单位合作出版统计刊物;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类统计培训工作及统计宣传教育工作,增进会员和社会对统计的了解和关心;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探讨和评价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和重大统计调查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对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和预测;
(六)开展与各省、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根据需要,与本会各团体会员联合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其他活动;
(八)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二)在广州地区从事统计工作、统计理论和教学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1.已取得统计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2.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3.统计理论、教学工作者;4.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各级统计负责人。
(三)单位会员:凡在广州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学会会员较多的单位,可以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或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所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秘书处发
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所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论文评选活动;
(三)可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积极承担本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调查、研究、教学、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介绍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个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500至2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至今未变,个别结论可以改变,搜狐,2018-06-25
- ↑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 ,搜狐,202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