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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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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 | |
出生 |
1940年 四川省江安縣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訴訟法學家 |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著名的訴訟法學家[1],中共黨員。2005年入選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 徐靜村教授196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學任教,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3]、兼任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4]、教育部高等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精品課程刑事訴訟法學負責人、國家重點學科訴訟法學學術帶頭人、國家級教學團隊負責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現代法學》主編。從教30多年來,徐靜村教授已出版法學著作30餘種,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著述總字數約1000萬字。著述中有18項獲得省市以上優秀科研成果獎1989年被國家教委、人事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5],1992年獲國務院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6]。
徐靜村教授傾注全部心血,為國家培養了大批法學人才。自20世紀80年代招收碩士研究生,1995年春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導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獲得碩士學位、41人獲得博士學位。他所指導的博士論文中有兩篇分獲2001年和2003年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2001年,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2003年,孫長永《沉默權制度研究》)。他是迄今為止全國法學界惟一一位兩次獲得全國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獎的博士生導師[7]。
目錄
最早觀點
1. 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應將涉嫌犯罪的人定位為「犯罪嫌疑人」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收容審查的做法應予廢除的學者。提出時間為1990年,論文題為《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發表於《法制月刊》1990年第7期。該意見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時為立法機關所採納。2. 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奴隸制訴訟的證據制度應稱為「據證推斷」的證據制度;封建制訴訟的證據制度應稱為「據供定案」的證據制度;我國的證據制度應稱為「據實確信」的證據制度的學者。提出時間為1993年,論文題為《證據制度辨析》,發表於《法律科學》1993年第5期。他的這些見解澄清了法學界關於證據制度的許多長期爭論的問題。
3. 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的律師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辯護人的學者。提出時間為1997年,論文題為《律師辯護有待解決的幾個問題》,發表於《現代法學》1997年第6期。該觀點為權威法學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教程」《刑事訴訟法學》所採納。
4. 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應當採取在修訂程序法的同時,在程序法的框架內完善證據制度的方式進行證據立法的學者。提出時間為2002年,論文題為《關於證據立法的方法論問題》,發表於《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該觀點已經得到立法部門和理論界的認同。
徐靜村提出
1. 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我國應當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學者。提出時間為1989年,論文題為《關於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思考》,發表於《現代法學》1989年第3期。該建議被立法機關採納。
2. 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我國應當在刑事訴訟法的體系內建立針對法官的司法彈劾制度的學者。提出時間為2002年,論文題為《法官懲戒制度研究―――兼論我國司法彈劾制度的建構》,發表於《公法研究》第2卷,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該建議引起了立法機關和實務部門的關注。
最早課程
律師學
1.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律師學」的創始人。徐靜村教授於1981年1-4月期間寫成《律師工作知識》一書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是國內最早關於律師理論與律師實務相結合的著述,本書出版後對律師業的恢復與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徐靜村教授在總結自己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於1987年10月寫成《律師學》一書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是我國第一本律師學專著。徐靜村教授在《律師學》一書中首次為這一新學科的性質和內容作了界定。書中的許多觀點奠定了律師學這門新學科的基本理論體系。學術界評價此書是「開創新學科的開山之作」,指出「徐靜村教授《律師學》的問世,使律師理論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它表明這一學科的研究已由零星、分散的狀態進入了系統的、整體的全面階段」,「《律師學》一書可以說是為創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律師學進行的科學嘗試,基本構築了律師學體系的框架」。認為它「是中國法學界和律師界首屈一指的研究律師制度和律師實務的書籍,又是律師的嚮導,堪稱我國全面、系統地研究律師學的第一部力作。」 為了給廣大律師提供具體業務指導,徐靜村教授於1987年6月出版了專為律師編寫的工具書《法律事務常用文書》和介紹律師技巧的譯著《法庭演說藝術》,這兩本專著對律師實務指導起了重大作用。八十年代中期以後,圍繞律師的性質和律師體制改革問題,徐靜村教授發表了一系列文章,許多見解均為九十年代以來的律師立法和律師體制改革所採納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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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村教授 |
法情報學
2.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法情報學」的創始人。1984年徐靜村教授發表了我國法情報學的第一篇論文《淺論法學的情報研究》(發表於《法學季刊》1984年第4期,1986年獲四川省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在此文中他系統地論述了信息論、情報學與法學的關係;法學情報研究的意義;法學情報系統的組織與服務方式;法情報學的基本理論和發展前途。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此文在「人大內參」上轉載呈送黨和國家領導人參閱。有關專家評價說:「該文預示在法學與情報學之間將會產生一門新的學科,即法情報學。該文實際上勾畫了我國法律情報組織網絡化的體系框架」。此後,他與其他同志合作出版了《法律情報學概論》一書。該書系統地研究了法律情報原理、法律情報交流以及情報計算機網絡,分析了情報的資源、檢索分類方法、用戶服務和情報管理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出版)。該書中很多關於法律情報體系的設想已經逐步成為現實。
偵查辨證學
3.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偵查辯證法」學科的創始人。徐靜村教授於1990年出版了我國第一部《偵查辯證法》專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版),該書運用邏輯與歷史統一的方法,總結了偵查工作的特殊規律,為解決偵查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提供了理論指導,在偵查實務界獲得廣泛好評。
古代訴訟制度
4. 徐靜村教授在我國最早開設了「古代訴訟制度」這門課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起,徐靜村教授在研究生中開設「古代訴訟制度」課程,使學生從歷史角度全面了解訴訟制度的發展與政治、經濟、文化乃至道德、宗教、倫理觀念、社會意識、價值取向諸種因素的聯繫,擴大了學生知識領域,啟發了學生的思維深度,深受學生歡迎。
重要建議
1. 徐靜村教授最早提出以下刑事訴訟法改革建議:借鑑起訴狀一本主義,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動;法官庭前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僅限於程序性審查;增強辯護權對控訴權的制衡能力,使控辯雙方的攻防手段趨於平衡;改變先判後審、上判下審、錯案無法追究的狀況,確立法官責任制;廢除免予起訴,將檢察機關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公訴上來,以強化控訴職能。提出時間為1994年,論文題為《刑事審判模式之比較與改革》,發表於《現代法學》1994年第6期。以上觀點被後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全部採納。
2. 徐靜村教授最早提出以下刑事訴訟法改革建議: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應予調整;犯罪嫌疑人在偵控階段就應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應該增加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刑事判決中對疑罪應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提出時間為1995年,論文題為《對改革刑事審判程序的幾點意見》,發表於《現代法學》1995年第4期。這些觀點全部被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所採納。
3. 徐靜村教授最早提出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應在1996年修正案基礎上進行全面的再修正的立法建議。提出時間為2000年,論文題為《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展望》,發表於《現代法學》2000年第1期。這是徐靜村教授極具前瞻性的立法創見。
最早提出
對呂刑的研究
1.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最早對《呂刑》進行研究的學者。1980年10月,徐靜村教授發表了《<呂刑>初探》一文,就《呂刑》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進行了研究。該文發表於《西南政法學院學報》 1980年第4期,是新中國建國以來首篇從刑事訴訟角度研究《呂刑》的文章,填補了這一領域研究的空白(該文1984年獲四川省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
參加編寫
2. 1992年,徐靜村教授在參加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刑事訴訟法學》的編寫時,主張加強理論原理的闡述,並獨立承擔此書一至五章的撰寫,首次將訴訟法律關係、訴訟職能、訴訟結構、訴訟價值等理論問題寫進教材,這些內容總結了當時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參見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刑事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年出版。),得到了廣泛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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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村教授 |
設立課題
3. 1995年夏,徐靜村教授自己設立《刑事訴訟法學教材與教學方法改革研究》課題,在總結本學科教學經驗和研究心得的基礎上,通過編寫一套新型教材,為本學科構建了新的理論體系,設計了新的教學方法。由他主編並同博士生共同完成的這套「兩本制」《刑事訴訟法學》新教材,設計體系新穎,獨具匠心,是一部創新之作。這套教材首先為司法部採用,被列為國家「九五」規劃教材。1997年7月出版後為國內數十所大學採用,受到法學界普遍好評,被譽為「新中國第三代教材的首創之作」。(1998年8月該課題獲司法部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2002年該課題獲教育部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重慶市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該教材修訂本1999年12月出版時,被冠以「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課程體系和教學方法改革新型教材」,在國內和境外高校獲得普遍讚譽和廣泛採用,開闢了法學學科教學的一片新天地。
重大課題
4. 徐靜村教授於2003年4月主持完成了《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這一重大課題,指導擬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建議稿)》,並對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的若干重大問題進行了深入論證。《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一書已於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這一研究成果已經引起了立法機關、訴訟法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高度關注。
參加情況
1996年1月,徐靜村教授應全國人大邀請參加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徐靜村教授主要學術論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呂刑》初探
略論我國的辯護制度
淺論法學的情報研究
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律師體制
在刑事訴訟中如何發揮律師的配合制約作用
關於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若干法律問題
法庭辯論中的若干技巧問題
關於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思考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
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體系新論
關於律師學的幾個基本問題
證據制度辨析
刑事審判模式之比較與改革
對改革刑事審判程序的幾點意見
「一次審判」與「集中審理」――關於審理集中性之比較研究
簡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制度的調整
律師辯護有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論對美國刑事程序之借鑑
關於司法改革的幾個問題
·二十一世紀初·
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展望
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展望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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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村教授作《中國司法改革與律師使命》專題授課 |
走向程序法治: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的憲政思考
關於證據立法的方法論問題
我的證明標準觀
動態的法――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評析
論檢察官在辯訴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官懲戒制度研究――兼論我國司法彈劾制度的建構
現實與前瞻:我國公訴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程序的理性與嬗變――我國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前瞻
註:以上文章詳見《走向法治的思考》一書
《英國保釋制度及其借鑑意義》 (《現代法學》2003年6期)
學術地位
徐靜村教授傾注全部心血,為國家培養了大批法學人才。自20世紀80年代招收碩士研究生,1995年春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導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獲得碩士學位、41人獲得博士學位。他所指導的博士論文中有兩篇分獲2001年和2003年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2001年,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2003年,孫長永《沉默權制度研究》)。他是迄今為止全國法學界惟一一位兩次獲得全國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獎的博士生導師。
他的事跡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被列入《中國法學家辭典》、《當代中國社會科學學者大辭典》、《當代中國教育家大辭典》、《亞太地區名人辭典》和《世界著名學者辭典》、《中國百科專家人物傳集》、《中國百科學者傳略》、《中華英模大典》、《科學中國人叢書·中國專家人才庫》、《二十一世紀人才庫》、《中國當代社科精華》、《中華成功人才大辭典》等辭書。2005年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009年教師節作為先進個人代表受到教育部表彰,並於9月9日受到胡錦濤等中央領導同志的親切接見[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