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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釋義》,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ISBN:9787010071336。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合理閱讀使一個人完善自身的知識結構[1],全面提升人文素質[2],為走向成功奠定堅實的基礎。

內容簡介

《房屋登記辦法釋義》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法規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村鎮建設辦公室組織參與《房屋登記辦法》起草工作的相關人員編寫。《房屋登記辦法釋義》結合《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從立法本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登記實務操作中應把握的重點和難點、相關典型案例等多方面,對《辦法》逐條進行、詳細的解讀。 《房屋登記辦法釋義》力求前瞻性、實踐性和實用性相結合,深入、全面地介紹了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房屋登記辦法釋義》可以供各級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各房屋登記機構人員工作使用,也可以為人民法院、公證機關、律師、銀行、房地產企業、購房者等相關人員參考使用,對於研究房地產登記的人員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編輯

文摘

額抵押權畢竟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抵押權,因此在額抵押權的設立登記上也與一般抵押權的設立登記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視的差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抵押合同上的差異。

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是額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時提交的是抵押合同。依據《擔保法》第九十三條,額抵押合同與設定一般抵押權的抵押合同,都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抵押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擔保條款。然而,要判斷一個合同究竟是設立一般抵押權的合同,還是設立額抵押權的合同,重要的是看其中是否存在以下兩項比較特殊的條款:

(1)債權額限度條款。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一項的區別就在於存在債權額限度。這是因為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期間內將要發生的債權,如果沒有債權額限度,則意味着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設定的是一般抵押權,而該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又屬於將要發生的不確定的債權,故此因違反從屬性,該一般抵押權亦不成立。所以,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額抵押權登記時要認真審查,額抵押合同中是否有對債權額限度的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登記機構不應核准登記。

(2)債權確定期間條款。所謂債權確定期間也稱「決算期」,它是使得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得以特定的日期。

……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