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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是一个名词术语。

历史名词是历史上曾出现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称[1],例如“禅让”,传说古代实行举荐贤能之人为首领继承人的一种制度,据文献记献:有尧举舜、舜举禹[2]、禹先举皋陶、皋陶死禹又举益等历史故事。

名词解释

所谓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的超限额年度结转计算

超限额部分在当年度不能得以抵免。那么,对于不同纳税年度之间超限额与不足限额是否可以相互抵充,从而使超限额部分在其他年度中也能得以抵免,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对此,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已纳外国税收如超过当年抵免限额,其超限额部分可向前转2年、向后转5年,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例如,美国某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1990年已在当地缴纳外国政府所得税额25000美元,国内抵免限额仅为15000美元,当年超限额不能抵免的部分为10000美元。如该公司1989年曾出现不足限额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额部分经前结转后公司可退还1989年因不足限额而补征的 10000美元;如该公司在以后的1994年出现了不足限额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额部分经结转后可少补征10000美元。

日本所得税法也规定,跨国纳税人当年已纳外国税收的超限额部分可向后转5年内结转,在同一外国抵免限额内抵免。

也有很多国家规定,抵免限额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当年已纳外国税收只能在本年度内计算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超限额部分不得向其他税收年度结转。其解释是,抵免法主要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而超限额部分本身不存在双重税收问题,从而也不存在任何需要抵免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抵免方法中超限额结转计算的规定曾有过一些变化:

财政部1981年6月2日(81)财税字第185号文曾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税收后的抵免作出规定:"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但上述规定在以后又被重新修订。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某一国(或地区)的所得已在该国(或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如果超过来源于该国(或地区)所得的税额抵免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或地区)所得的税额抵免限额有余额时补扣,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