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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指政府机关:凡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均属之。乡公所, 区公所, 县政府机关, 直辖市政府机关, 镇公所,县辖市公所,市政府机关,中央政府机关 。
- 政府机构(或称政府机关)泛指中央及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官僚机关。
- 狭义则仅指中央及地方的行政、官僚机关,亦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在该国范围内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 政府机构有各种各样的类型。虽然政府机构职能各异,但通常与政府所建立的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不同。
- 在广义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机关。狭义的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机关资讯职能训练
- 为推动公务人员资讯专业技能训练,传递资讯科技新知,政府机关普遍重视资讯教育训练业务。
- 国家发展委员会为适应各种资讯专业与非专业学员工作需要,将课程分成资讯一般课程、专业课程、管理课程等三类,涵括资料科学、系统规划、机房管理等领域,且随著资讯科技发展趋势,不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活动,以增进学员电脑应用能力。
- 有关教学方式,可概略分为实体教学、数位教学、混成教学等,兼具理论与实务经验,部分课程另有实习要求,经考试通过始授予证书,以及公务员终身学习认证时数,俾发挥最大学习成效,由学员视其业务需求与公务环境的特性,弹性选训。
-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的公务员终身学习政策,建置数位教学内容(包括个人电脑及行动载具APP版)以扩大学习机会。[1]
政府机关(构)人员从事两岸活动注意事项
- (1)从事两岸交流活动,除应遵守有关法令及国家统一纲领指导原则外,并应维护国家安全与全民之利益。
- (2)从事两岸交流活动,应注意国家机密,严防泄漏我方重大公共建设、产业、科技资讯(如国防科技、农业科技、策略工业等优势产业资讯等),并对大陆人士之要求应提高警觉。(如发现泄密情况时,应迅速处理。)
- (3)在交流活动中,我方人员应积极宣扬“台湾经验”,使大陆人士了解我方在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及政治民主等方面之进步与成就。
- (4)对于大陆人士所谓“一个中国”原则、“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与“加速直接三通、突破戒急用忍政策”之论调,应依我方现行大陆政策予以反驳,并坚持中华民国在台湾一直为主权独立之国家,两岸现为对等政治实体,并处于分治状态,大陆方面应面对此一现状,共同以制度竞争方式,发展两岸关系。
- (5)非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或许可,不得从事与大陆地区官员、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签订任何形式之协议、文件或共同发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动。
- (6)从事两岸交流时,我方应采行具有整体战略规划、有目的、有系统之交流策略,以营造对我有利之交流形势。
- (7)不得呼应大陆之统战宣传;大陆媒体或人员对我之错误报导、歪曲说词或统战言论,应预作准备,适时解释或澄清。
- (8)出席有大陆官员参与之两岸交流活动时,应事先知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了解该项交流事项之相关政策立场;并尽量以官方身分出席在台湾地区之活动为原则。
- (9)参加国际会议活动之人员,倘事先知悉该会议或活动可能涉及会籍、名称、旗、歌或其他权利义务时,应事先征询外交部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意见。
- (10)活动过程中如遇有大陆官员参加,应秉持不退让、不回避之原则,不卑不亢,从容应对,不失立场。
- (11)对大陆官员之称谓,应以对等为原则。如其以正式官衔称呼我方,则可称呼其官衔;如其不称呼我方官衔,则我方不宜称呼其官衔,宜以“某先生”、“某女士”或其担任所交流之民间团体之职称称呼之,如“某协会顾问”、“某学会秘书长”等。
- (12)经核准之活动,应全程参与,不得中途脱离从事私人活动。
- (13)不得接受大陆贵重物品及有鲜明统战标帜或意义之礼物、纪念品或其他馈赠。[2]
参考来源
- ↑ 政府机关资讯职能训练. 国家发展委员会. [2020-07-09] (中文).
- ↑ 社会交流法规. 大陆委员会. [2020-07-09] (中文).